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适度购买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 的投资收益。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的1年内,使用最高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