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0)第 SHF2012004-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武汉中元华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 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7,765,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8907%。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150,657,47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327%;(2)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的统计结果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7,107,9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187,9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4%。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 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 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上述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志刚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案的现场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464,27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5%;反对 30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88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64%;反对 30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9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464,27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5%;反对 30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88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64%;反对 30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9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464,27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5%;反对 30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886,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64%;反对 30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9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6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邓志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2)选举王永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3)选举张小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4)选举卢春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5)选举尹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6)选举陈默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696,7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7,119,3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50%。 5.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龚庆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2)选举马东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696,7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7,119,3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50%。 (3)选举杨洁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6.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 (1)选举陈志兵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2)选举尹力光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167,502,270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26,924,800 票,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9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议案均为 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即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 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9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黄 晨 王健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