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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6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
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
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
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
同该报告。

    二、对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对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
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母公
司实现净利润为 61,565,676.95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50,384,633.56 元。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
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新租赁准则要
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
构。

    十、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
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未与超募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1,519.74
万元。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庆武、马东方、杨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