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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2021-03-16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

           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

                            鉴证报告




索引                                                     页码

鉴证报告                                                  1-2

—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

 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3-5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街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8号 富 华 大 厦 A座 9层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No. 8, Chaoyangm en Beidaj ie,
                       ShineWing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 R. 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

                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1BJAA120028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华电”)管理层编制
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基
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
鉴证工作。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
专项说明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元华电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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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中元华电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元华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的实际情况。


    四、   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元华电用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
运维系统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
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简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文杰



            中国   北京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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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

                         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35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32.18 元,募集资金总额 52,614.3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48,917.81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 208 号”《验资报告》
及“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 2504 号”《审核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计划投资智能化电力动态数据记录装置项目、基于北斗
/GPS 的时间同步系统项目、企业技术中心等三个项目合计需要资金 18,500.00 万元,本
次超募资金总额为 30,417.81 万元。目前,该三个项目已经实施完毕。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2010 年 4 月 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超募资金 2,800

万元用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项目。

    2、2010 年 11 月 2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使用超募资金
不超过 3,000 万元实施智能电网产业园项目。

    3、2011 年 7 月 1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使用超募资金
4,290 万元实施收购成都智达 66%股权并增资项目。

    4、2013 年 1 月 16 日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智能化电力动态数

据记录装置项目、基于北斗/GPS 的时间同步系统及时间同步检测设备项目、企业技术中
心项目、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项目、智能电网产业园项目、收购成都智
达 66%股权并增资项目节余资金 8,390.58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息 875.42 万元合

计 9,266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项目节余资
金及利息 89.62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5、2013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决定
使用 5,000 万元实施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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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6、2015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使用
1,510 万元实施广州至德增资项目。

    7、2015 年 12 月 7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 9,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8、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公
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850.00 万元(含本数)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该
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止。

    9、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公

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 万元(含本数)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该
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
金及利息投资《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公司先以自筹资
金投资《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待公司超募资金所购买
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公司以剩余超募资金(包括利息)置换自筹资金。

    11、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公司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短期结
构性存款,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已预留 1,538.12 万元用于置换《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
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1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超募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超募资金投向                      承诺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实施进度
新型自动跟踪补偿消弧线圈成套装置                  2,800.00               2,733.72        已实施完毕
智能电网产业园项目                                3,000.00               2,373.10        已实施完毕
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项目                            5,000.00               3,886.48        已实施完毕
收购成都智达 66%股权并增资项目                    4,290.00               4,290.00        已实施完毕
收购广州至德 51%股权并增资项目                    1,510.00               1,510.00        已实施完毕
        超募资金投向合计                         16,600.00              14,793.30

    13、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超募资金余额为 11,564.91 万元(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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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投入时间                        金额
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              2020 年 5 月-2020 年 12 月              1,519.74

      四、置换金额

      本次公司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

  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 1,519.74 万元。

      本次置换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特此说明。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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