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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3-24  

                        致: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一.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发行人”或“中元股份”)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
       人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下称“《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07]第 41 号)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
       监会[2010]第 33 号公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
       出具了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8117-2 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
       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8117-3 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
       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瑛
       明工字(2020)第 SHE2018117-2 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情况出具了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1 / 16
      中元股份就本次发行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
      心审核,并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6 号)。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
      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修订稿——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
      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发行监管部[2002]第 5 号)、《关于再
      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本所对相关会后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于财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行业分析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基于审计、评估、保荐等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文件以及与相关
      专业机构和人士的访谈,对有关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并出于合理信赖直接援引其他证券服务专业机构在其专业领域范围内所形成的工
      作成果和专业意见。




                                      2 / 1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申请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词语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所载相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3 / 16
                                      正文

一.   发行人 2020 年业绩变动情况说明

1.1   发行人对 2020 年业绩变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报》,2020 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为 40,639.17 万元,同比
      增长 3.17%;营业利润为 4,876.59 万元,同比下降 19.23%;利润总额为 5,439.65
      万元,同比增长 12.1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79.44 万元,同比下
      降 7.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106.39 万元,同
      比下降 74.8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                         40,639.17         39,391.32             3.17%
      营业利润                           4,876.59         6,037.72           -19.23%
      利润总额                          5,439.65          4,849.24            12.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4,579.44         4,940.03            -7.30%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1,106.39          4,399.63           -74.85%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20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9 年降低
      3,293.24 万元,降幅为 74.85%,主要系:2020 年计提世轩科技商誉减值准备、医
      疗信息化业务经营业绩下降、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现金管理导致原计入利息收入改为
      投资收益以及 2020 年计入非经常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长较多所致,
      具体如下:


      2020 年,公司计提世轩科技商誉减持准备 1,429.09 万元。2020 年公司医疗信息化
      子公司世轩科技业务收入为 2,934.74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7.22%),较 2019
      年下降 3,439.47 万元;2020 年世轩科技净利润为-2,276.28 万元,较 2019 年净利润
      -1,387.99 万元下降 888.28 万元。2020 年公司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现金管理导致购买
      结构性存款实现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 774.75 万元。2020 年,公司计


                                       4 / 16
        入非经常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 2,211.78 万元,较 2019 年增加 1,698.09 万
        元(由于属于非经常损益,故在计算扣非后净利润中扣除)。


1.2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对经营业绩变动已作充分风险提示


1.2.1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告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第四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
        明”就市场竞争风险、商誉减值的风险等业绩下滑相关因素已作风险提示,具体情
        况如下:


        “一、行业及经营风险


        (一)政策、规划变化风险


        发行人现有业务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电力物联网以及医疗信息化行业均为
        国家目前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行业,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果未来国家产业
        政策、主管部门及所处地区政策及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对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的不断支持,电力物联网以及医疗信
        息化行业将会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市场竞争将会逐渐激烈。如果公司未来在新
        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客户资源及服务等方面不能获得竞争优势,内部业务协同效益
        未达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及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随着医疗信息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客户对本地化服务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对发行
        人的营销网络体系提出更高了要求。但如公司本募投项目所部分投入的营销体系建
        设不及预期,本地化服务开展不顺利,公司将面临医疗健康业务板块市场开拓及业
        务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风险



                                        5 / 16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电网及医疗信息化,主要客户规模较大;其中智能电网主要客
户系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下属各级公司,医疗信息化主要客户系大中型医疗机构及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及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则会影响
公司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积累,培养了一批专业研发、销售和管理人才,这些人员是公司赖以
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并提升行业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
对优秀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专业人才的流动难以避免。为确保人才团队稳定,公
司已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但不能排除未来上述人员基于个人职业发展诉
求、个人健康、涉及诉讼纠纷等原因离岗、离职,以及随着财富积累其个人奋斗意
愿和工作积极性下降导致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原有职务的可能。如果公司无法在相应
人员离岗、离职后及时招聘或增补到具备同样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公司的
经营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三)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智能电网领域的主要客户系电力系统公司,医疗健康领域主要客户系各级医
疗机构,由于相关客户投资规划的审批、采购招标及货款支付等环节有一定的审核
周期和时间安排,投资立项申请与审批一般集中在每年的上半年,执行实施相对集
中在下半年,因此公司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实现,且第四季度尤为突出,存
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四)商誉减值的风险


2012 年起,发行人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式,陆续收购了成都智达、大千
生物、埃克森、广州穗华、世轩科技、中元惠合等公司,形成一定商誉并于 2017
年、2018 年计提了部分商誉减值准备,目前发行人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余额为
3,256.11 万元。未来,如果由于行业政策、市场竞争、人员技术等方面发生重大不
利影响,上述公司未来经营及盈利情况未达预期,则收购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风险,
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 16
1.2.2   募集说明书及保荐机构出具文件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告的《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保荐机构出
        具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注册稿)》中“第十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及《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中“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中就风险进行进一步补充披
        露,市场竞争风险、商誉减值的风险等业绩下滑相关风险已作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一、行业及经营风险


        (一)政策、规划变化风险
        发行人现有业务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电力物联网以及医疗信息化行业均为
        国家目前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行业,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果未来国家产业
        政策、主管部门及所处地区政策及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对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的不断支持,电力物联网以及医疗信
        息化行业将会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市场竞争将会逐渐激烈。如果公司未来在新
        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客户资源及服务等方面不能获得竞争优势,内部业务协同效益
        未达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及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随着医疗信息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客户对本地化服务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对发行
        人的营销网络体系提出更高了要求。但如公司本募投项目所部分投入的营销体系建
        设不及预期,本地化服务开展不顺利,公司将面临医疗健康业务板块市场开拓及业
        务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电网及医疗信息化,主要客户规模较大;其中智能电网主要客
        户系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下属各级公司,医疗信息化主要客户系大中型医疗机构及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及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则会影响

                                        7 / 16
公司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积累,培养了一批专业研发、销售和管理人才,这些人员是公司赖以
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并提升行业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
对优秀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专业人才的流动难以避免。为确保人才团队稳定,公
司已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但不能排除未来上述人员基于个人职业发展诉
求、个人健康、涉及诉讼纠纷等原因离岗、离职,以及随着财富积累其个人奋斗意
愿和工作积极性下降导致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原有职务的可能。如果公司无法在相应
人员离岗、离职后及时招聘或增补到具备同样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公司的
经营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三)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智能电网领域的主要客户系电力系统公司,医疗健康领域主要客户系各级医
疗机构,由于相关客户投资规划的审批、采购招标及货款支付等环节有一定的审核
周期和时间安排,投资立项申请与审批一般集中在每年的上半年,执行实施相对集
中在下半年,因此公司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实现,且第四季度尤为突出,存
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四)商誉减值的风险


2012 年起,发行人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陆续收购了成都智达、大千
生物、埃克森、广州穗华、世轩科技、中元惠合等公司,形成一定商誉并于 2017
年、2018 年计提了部分商誉减值准备,目前发行人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余额为
3,256.11 万元。未来,如果由于行业政策、市场竞争、人员技术等方面发生重大不
利影响,上述公司未来经营及盈利情况未达预期,则收购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风险,
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最近一期业绩下滑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9.02 万元,同比上年


                               8 / 16
同期下降-78.27%,净利润整体基数较低,因此下滑幅度较大。最近一期业绩下滑
主要原因系因疫情影响,公司地处武汉受到停工、停产等影响,发行人销售收入略
有下滑;同时,医疗板块体外诊断业务,因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产品销售价格调低,
毛利率降低,从而综合导致最近一期业绩下滑。如新冠疫情、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
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一)新冠疫情对于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公司总部位于新冠疫情重点防控城市湖北省武汉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现场停工停产,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第     2019 年第
                    项目                                                  变动比例
                                               一季度        一季度
 营业收入                                        3,387.19    6,138.25      -44.82%
 营业毛利                                        1,395.77    3,229.69      -56.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78.74       452.63     -249.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846.86       425.00     -299.26%
 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6.37       832.10     -151.24%


1、对公司生产活动的影响


发行人智能电网业务板块主要生产场地位于此次新冠疫情最为严重的湖北省武汉
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现场停工停产,其间对发行人智
能电网业务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发行人医疗信息化业务主要客户为各级医院等医疗机构,2020 年第一季度受新冠
疫情的影响,项目实施人员难以在医院现场实施项目,对发行人医疗健康板块的生
产经营亦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2、对公司市场开拓及产品销售的影响


2020 年第一季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智能电网业务板块下游国家电网及南

                                 9 / 16
方电网等客户推迟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医疗健康业务板块的下游客户各级医
疗机构将主要精力放在防疫抗疫上,医疗机构的信息化改造及升级项目推进停滞,
因此公司业务开拓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签署合同金额
为 7,664.12 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 26.79%。


3、对公司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影响


由于发行人智能电网业务板块主要生产所在地武汉市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4 月 8
日封城,因此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无法及时足量运抵公司,同时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无
法及时发货至客户处,武汉封城对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的运输环节造成了较大的影
响。


(二)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降低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根据目前全国及公
司疫情防控情况,疫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采取异地生产的方式,减少疫情对生产环节的影响


为减少疫情停工带来的损失,疫情期间发行人集中调配湖北省外公司生产资源开展
临时性生产活动,同时将部分产品的部分生产环节通过其他省份外协合作生产的方
式完成,并调配省外部分员工现场协助完成生产、调试及质检等环节。通过异地生
产的方式,公司合理调配整个集团的生产资源,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疫情对于生产环
节的影响,保证了公司产品的生产能力。


2、公司采取远程研发的方式,减少疫情对研发环节的影响


疫情期间,为应对无法现场集中办公的现状,公司研发团队通过远程办公的方式,
积极推进公司各项研发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了公司包含募投项目在内的主要研发
项目的推进工作。


3、公司复工复产后,积极履行防疫措施,努力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公司分阶段有序复工复产。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疫情防范措
施,如全员进行健康情况检测、上下班测量体温、错峰分餐就餐、为员工准备口罩
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等,以保证员工的健康安全。



                                10 / 16
      发行人自复工复产以来,积极组织生产及销售等工作,努力开拓销售活动,合理安
      排生产计划,尽可能将疫情的影响降至最低。


      随着疫情防控的有效落实,发行人上下游稳步复工,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2020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 12,734.11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3.75%;公司签
      订合同额总计 20,430.61 万元,同比下降 6.35%,下降幅度较小。根据目前全国及
      公司疫情防控情况,新冠疫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智能电网业务主要生产及办公地、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
      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实施地点均位于我国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
      受疫情影响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3 月 22 日现场停工停产,导致公司采购、
      生产、销售及研发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自 3 月 23
      日起已实现整体复产复工,生产经营活动已基本恢复正常。但如果疫情在一定期间
      内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或者下游智能电网业务及医疗信息化业务客户受疫情影响
      推迟了产品订单,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1.3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业绩变动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情况影响的核查意见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总部位于新冠疫情重点防控城市湖北省武汉市,在遭受疫情不利的影响
      下,2020 年公司亦实现了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营业收入为 40,639.17 万元,同比增
      长 3.17%)。2020 年,在复工复产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有序开展,发行人最大
      类别业务领域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全年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9.20%,占当年营业
      收入比例为 79.91%。


      2020 年发行人利润总额为 5,439.65 万元,同比增长 12.18%。2020 年发行人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235.80 万元,与净利润较为匹配。2020 年发行人营业
      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出现大幅下降(营业利润为 4,876.59 万元,
      同比下降 19.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79.44 万元,同比下降 7.30%)。



                                       11 / 16
2020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9 年降低
3,293.24 万元,降幅为 74.85%,主要系:2020 年计提世轩科技商誉减值准备、医
疗信息化业务经营业绩下降、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现金管理导致原计入利息收入改为
投资收益以及 2020 年计入非经常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长较多所致,
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计提世轩科技商誉减值准备 1,429.09 万元


中元股份子公司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誉原值为 46,457.71 万元,以前年
度中元股份对此商誉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45,028.62 万元,本期计提减值准
备金额为 1,429.09 万元。发行人管理层根据包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相应的减值准备。目前,世轩科技商誉减值已全额计提,
对未来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2、医疗信息化业务经营业绩下降


受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2020 年公司医疗信息化子公司世轩科技业务收入为
2,934.74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7.22%),较 2019 年下降 3,439.47 万元。2020
年世轩科技净利润为-2,276.28 万元,较 2019 年净利润-1,387.99 万元下降 888.28 万
元。


3、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现金管理计入投资收益 774.75 万元


公司对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现金管理,主要为购买结构性存款。2020 年公司将购买
结构性存款实现的收益 774.75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非经常性损益)。


4、2020 年计入非经常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长


2020 年,公司计入非经常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 2,211.78 万元,主要为公
司持有北京美迪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股份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较 2019 年增加 1,698.09 万元(由于属于非经
常损益,故在计算扣非后净利润中扣除)。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出现下滑不会对公司未
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 / 16
1.4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影响的核查意见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4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基于微
        服务架构的智慧医共体云平台建设及服务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发行人主
        营业务展开,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公司将继续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
        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下滑不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5     经营业绩变动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影响


1.5.1   2020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9 年降低
        3,293.24 万元,降幅为 74.85%,主要系 2020 年计提世轩科技商誉减值准备、医疗
        信息化业务经营业绩下降、部分货币资金实行现金管理导致原计入利息收入改为投
        资收益以及 2020 年计入非经常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长较多所致。


1.5.2   针对发行人 2020 年的业绩波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
        明和提示。


1.5.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在履行了对于财务、审计、行
        业分析等非法律事项的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业
        绩下滑的因素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1.5.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要求。


二.     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13 / 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自通过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
      事项。具体如下:


2.1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均经审计,分别由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0128002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0BJA120200
      号”及“XYZH/2021BJAA120025”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2   经核查,发行人未出现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2.3   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4   发行人 2020 年财务状况主要变动情况见本核查意见“一、公司 2020 年业绩变动情
      况的说明”,2020 年业绩变动不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5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2.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2.7   发行人的董事长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邓志刚变更为另一实际控制人王永业担
      任,总裁由邓志刚变更为发行人另一实际控制人卢春明担任,上一届董事长邓志刚
      (实际控制人之一)仍为本届董事会董事,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控制董事会半数
      以上席位。上届非独立董事只有傅多未连任本届董事,本届新增非独立董事除陈默
      外,其余 3 名非独立董事(即张小波、卢春明、尹健)均从上届高级管理人员中产
      生。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裁仍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占据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修改
      《公司章程》、增加董事会组成人数、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及新一届董事会重新聘
      任高管团队对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稳定不构成重大影响,没有出现对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2.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


                                       14 / 16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2.9    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2.10   发行人未进行盈利预测。


2.11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
       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2.12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13   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2.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2.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2.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2.17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自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次发行予以注册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止,
       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
       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发行
       监管部[2002]第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
       函[2008]257 号)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15 / 16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结尾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伍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黄   晨 律师

               陈明夏



                                                     王健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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