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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龚庆武)2022-04-19  

                                                                       独立董事 2021 年年度述职报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
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
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就
2021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
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
使表决权,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以下是本人2021
年度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会议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次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     1        1             0      0                  否
 董事会      8        8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任期内,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
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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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影响,并进行了事前认可及发表意见。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形,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其
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
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
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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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
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
同该报告。

   (四)对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
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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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母公
司实现净利润为 61,565,676.95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母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50,384,633.56 元。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
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新租赁准则要
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
构。

    (十二)关于以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
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未与超募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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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519.74
万元。

    (十三)对延长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
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对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对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六)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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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七)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形,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依据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1、发挥自己电力系统专业优势,及时就行业前景、行业技术等
重要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参与公司战略
方案制定,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2、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
积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认真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按要求深入公司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
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并听取公司管
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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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公司是否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
益。

    2、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

    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会查
阅相关文件,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核实,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除现场调查外,本人亦会持续
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相关制度是否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
订并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 年在任期间,本人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
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
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了自觉保
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它工作情况

    1. 未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发生。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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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
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龚庆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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