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邮编:430077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appy 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China,430077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74 号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胡斌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永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
代表股份 115,465,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38%;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4,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董事会 2021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审议<监事会 2021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审议<202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审议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关于审议<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关于审议<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480,19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八)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即为有效;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议案(八)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王洲
胡斌
2022 年 5 月 1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