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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9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事项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所涉及的相
关议案进行的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双主业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优化公
司产品及服务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备可操
作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股票的
发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洛阳正
浩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
认为:

    (1)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正浩”)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
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可行性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
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
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庆武、马东方、杨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