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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2-08-29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元股份”)部分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
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签订《邓
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
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洛阳华世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元股份总计 9,616,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

    2、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
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
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中元股份 99,549,997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0%。

    3、《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洛阳华
世合计持有中元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
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4、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交易各方不能依约履行
和不能生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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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

    2022 年 8 月 25 日,部分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
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洛阳华世转让其所持有
的中元股份总计 9,616,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中元股份
总股本的 2%,转让价款总额为 82,409,120 元。各方分别转让股份数
量和价款如下:

    邓志刚转让股份 3,50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73%,转
让价款 29,995,000 元;

    王永业转让股份 2,166,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45%,
18,562,620 元;

    张小波转让股份 2,10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44%,转
让价款 17,997,000 元;

    刘屹转让股份 1,00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21%,转让
价款 8,570,000 元;

    尹力光转让股份 850,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18%,转让
价款 7,284,500 元。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邓志刚、王永业、
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及标的股份的交割。如果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相应交易的,由双
方另行协商。

    资金来源为洛阳华世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安排具有可行性。

    (二)表决权委托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签订《表决权委托
协议》,约定前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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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将合计持有中元股份 99,549,997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行使。各方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
比例如下:

    邓志刚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0,570,1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8%;

    王永业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1,511,3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7%;

    张小波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1,250,35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2%;

    刘屹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10,059,3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9%;

    卢春明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11,015,0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

    尹健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8,532,9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7%;

    尹力光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6,328,000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2%;

    陈志兵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 283,047 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

    《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各方持股
比例以及持有表决权比例对比如下: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20,570,100             4.28%
  王永业         23,677,300            4.92%         21,511,300             4.47%
  张小波         23,350,350            4.86%         21,250,350             4.42%
   刘屹          11,059,300            2.30%         10,059,300             2.09%
  卢春明         11,015,000            2.29%         11,015,000             2.29%
   尹健           8,532,900            1.77%          8,532,900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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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尹力光             7,178,000             1.49%          6,328,000             1.32%
   陈志兵               283,047             0.06%            283,047             0.06%
  洛阳华世                     0            0.00%          9,616,000             2.00%
       合计        109,165,997            22.70%          99,549,997           20.70%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主体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
                    (股)                例             (股)                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0            0.00%
   王永业            23,677,300             4.92%                   0            0.00%
   张小波            23,350,350             4.86%                   0            0.00%
       刘屹          11,059,300             2.30%                   0            0.00%
   卢春明            11,015,000             2.29%                   0            0.00%
       尹健           8,532,900             1.77%                   0            0.00%
   尹力光             7,178,000             1.49%                   0            0.00%
   陈志兵               283,047             0.06%                   0            0.00%
  洛阳华世                     0            0.00%       109,165,997             22.70%
       合计        109,165,997            22.70%        109,165,997            22.70%

       二、交易各方的情况

       (一)股份转让

       1、转让方: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为公司
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转让方”;

       2、受让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和股权
结构如下: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徐军红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94MA9LTMQY4A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1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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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洛阳华世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徐军红                    3,300               货币            66.00%
  2            刘林汐                    1,700               货币            34.00%
             合计                        5,000                -              100.00


      (二)表决权委托

      1、委托方: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
尹健、陈志兵,为公司全部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委托方”;

      2、受让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和股权
结构见本公告“二、(一)股份转让”部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

      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部分。

      (二)股份转让对价及支付

      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部分

      (三)股份过户等特别安排

      3.1 表决权委托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
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合计持有中元股份 99,549,997 股股份(占
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0%,以下简称“表决权股份”)。邓志刚、王永
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将表决权股份(因
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除分红、转让之
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等)独家、无
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洛阳华世行使。洛阳华世同意接受该委托。邓志
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另行签
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具体委托事项进行约定。

      3.2 维护实际控制权及中元股份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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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洛阳华世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以任
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表决权股份表决权的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
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洛阳华世取得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
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标的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
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3.2.2 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
即大宗交易完成之日,下同),转让方及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
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中元股份进行
合法经营管理,保证中元股份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
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中元股份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中元股份资产、业务的良好
状态。

    3.2.3 转让方保证并承诺,洛阳华世在上述过渡期内,可参与了
解中元股份的各项经营管理等事务,转让方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3.2.4 在上述过渡期内,中元股份自主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将主要资产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
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实质影响中
元股份良好运行状态、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或影响洛阳华世取得对中元
股份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时,转让方应当或者应当促使其委派的董事等
在中元股份审议该等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洛阳华世
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3.3 标的股份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洛阳华世共同
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
成。

    3.4 中元股份管理人员安排

    上述标的股份过户后,双方同意洛阳华世改组中元股份现有董事
会席位,并依法对中元股份董事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如下:
中元股份董事会 9 名董事,洛阳华世推荐和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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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推荐和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1 名独立董事(可
保留原有董事人员不变)。双方应当支持对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使
该等人员当选。

     3.5 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转让方承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将在法定范围及合理范围内协助洛阳华世维持其对中元股份的实际
控制权,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
方谋求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四)违约责任

     4.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任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违约方除应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
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责任。

     4.2 在发生转让方违约时,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洛阳华世可以
向转让方中的任一方,全体或部分,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清偿
和赔偿责任。

     4.3 当下述情形发生且无法克服时,《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3.1 本次股份转让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如需);

     4.3.2 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导致本次股份转让违法或者无
效

     4.3.3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无法通过大宗交易按
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且双方未能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

     (五)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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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处于依法可以转让
和过户的状态。

    5.2 本协议经转让方所有人签字、洛阳华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股份

    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部分。

    委托方有权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依法处置其持有的委托
股份,委托股份的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持有的为准,但不得影响洛阳华
世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委托授权事项

    2.1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无
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洛阳华世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
股份全权代表委托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2 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洛阳华世有权依其自身
意愿,根据中元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
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仅限洛阳
华世员工)出席参加中元股份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中元股份
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表决权,对中元股份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行
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但
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置事宜的事项除
外;

    (4)查阅中元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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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
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2.3 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委托方不再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
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洛阳华世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
构、交易所或者股票登记公司需要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
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洛阳华世的要求
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洛阳华世行使表决权的目
的,委托方应于收到洛阳华世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4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中元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事项而导致委托方所持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洛阳华世行使。

    2.5 双方确认,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洛阳华世行使表决权
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委托方剩余的
股东权利(如所持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质押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
和义务仍由委托方行使和承担,委托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
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洛
阳华世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
事先通知委托方或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3.2 委托方应就洛阳华世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
不限于在必要时委托方应向洛阳华世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
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3.3 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
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
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4 洛阳华世不得从事损害中元股份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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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元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

    (四)委托期限

    4.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委托方委托洛阳华世行使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托期限为下列两种情形孰早发生者为准:

    (1)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

    (2)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
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且
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承诺和保证:

    (1)委托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
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委托方依法拥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类似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通过中元股份法定信息披露渠道
公告和明示告知洛阳华世的事项以外,委托股份均未设定其他任何现
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委托股份亦不存在任
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委托期限内,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通知洛阳华世,委托方
委托股份之上不新增任何权利限制;

    (5)承诺并保证洛阳华世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6)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通知洛阳华世,委托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质押)委托股份。委托
方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委托股份的,洛阳华世在同等
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7)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可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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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在洛阳华世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
影响洛阳华世行使委托权利。

    5.2 在委托期限内,洛阳华世保证:

    (1)洛阳华世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
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接受委托方委托后,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委托
事项再进行转委托;

    (3)洛阳华世接受委托方委托后,应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
利益,积极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满足证券监
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下,积极制定和提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及规划方案,通过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等形式合理审慎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

    (六)生效与终止

    6.1 本协议经委托方签字、洛阳华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
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项下股份按照约定过户当日生效。

    6.2 除委托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委托
方共同向洛阳华世书面通知后,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行终
止:

    6.2.1 洛阳华世通过行使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6.2.2 因洛阳华世或者洛阳华世提名(委派)的董事、高管、监
事的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公安、税务等有权机
关立案调查;

    6.2.3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洛阳华世实际控制人徐军红
或其控制的主体以外的主体发行股票的议案。

    五、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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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前,公司
无控股股东。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
健、陈志兵合计持有公司 109,165,9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洛阳
华世将直接持有公司 9,61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同时,
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99,549,997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
公司总股本的 20.70%。洛阳华世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
为 109,165,997 股,占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将成为公司单一
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六、风险提示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过户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生效
条件,交易各方是否能够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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