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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08-29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元股份

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

通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3
释     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情况...................................................................................................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
     记录     ...................................................................................................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8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9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10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一、本次权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1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12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6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26
     三、资金支付方式 ................................................................................ 26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7




                                                           3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7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 27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 28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28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28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28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9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0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0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32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 34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34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
   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34
   四、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34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 35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6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7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40

   一、备查文件....................................................................................... 40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 40




                                                      4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洛阳
                       指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华世
中元股份、上市公司     指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
                       指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受让邓志刚、王永业、张
                            小波、刘屹、尹力光合计持有的 9,616,000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比例 2.00%),并受托行使邓志刚、王永业、张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陈志兵共 99,549,997
                            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0.70%),从而取得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洛阳华世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
                            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邓志刚、王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陈志兵与洛
                            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军红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94MA9LTMQY4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2 年 08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
通讯方式              0379-6021267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徐军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66%的股权,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军红,
其基本情况如下:

       徐军红,女,1968 年生,硕士学历,身份证号码 410304196810******,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
市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洛阳华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四川星耀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洛阳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新疆月星新
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南阳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
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成立,亦未开展经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 66%的份额。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徐
军红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持股比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主要业务
                                             (万元)         例
       洛阳月星新能源                                                锂电负极材料的研
 1                    2008 年 10 月 17 日         975.00    61.54%
       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产和销售
       四川星耀新能源                                                锂电负极材料的研
 2                       2021 年 5 月 8 日       2,000.00 1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产和销售
       新疆月星新能源
                                                                     锂电负极材料的研
 3     科技有限责任公    2022 年 4 月 6 日       2,000.00   65.00%
                                                                     发、生产和销售
       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
状况




                                             7
    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
研发”。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2 年 8 月,因成立时间较短,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尚无实际业务经营及财务记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徐军红控制的企业包括洛阳月星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四川星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
述企业主要业务均为锂电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企业最近三年一期
财务状况如下:

    1、洛阳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2021 年 12 月 31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2022 年度      日/2021 年度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15,951.90         12,675.96        15,154.01         18,529.13
净资产               6,381.60          6,250.41         6,603.54          7,638.83
营业收入             4,811.18          6,014.83          1,558.02         2,084.59
净利润                 131.19             16.67           -917.37          -909.90
净资产收益率           2.06%             0.27%           -13.89%          -11.91%
资产负债率            59.99%            50.69%            56.42%           58.77%

    2、四川星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目前处于项目建设
期。截至 2022 年 7 月末,四川星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 5,298.50 万元,
净资产 4,078.89 万元;2022 年 1-7 月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21.11 万元。

    3、新疆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4 月,目前尚无财务
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
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徐军红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          否

解荣启           监事         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          否

张国伟         财务总监       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          否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
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9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及受
托表决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托
上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未来 12 个月内,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拟以现
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详细情况请见上市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上
市公司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 年 8 月 22 日,洛阳华世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出资收购中元股份相
关股东所持股份及接受该公司 8 名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并同意签署交易相关协
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享有
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9,616,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并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行使上市公司 99,549,997
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0.7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109,165,997 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2.70%。信
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可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及控股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市公司现股东邓志刚、王永业、张小
波、刘屹、尹力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9,61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
具体而言,受让邓志刚 3,500,000 股股份、受让王永业 2,166,000 股股份、受让
张小波 2,100,000 股股份,受让刘屹 1,000,000 股股份,受让尹力光 850,000 股
股份。就上述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述五名自然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现股东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
尹健、尹力光、陈志兵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行使上述八名自然人合计
持有的 99,549,997 股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0.7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例       (股)                        例



                                       11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例         (股)                        例
洛阳华世                   -          -            -   9,616,000        2.00%       22.70%
邓志刚       24,070,100          5.01%      5.01%      20,570,100       4.28%             -
王永业       23,677,300          4.92%      4.92%      21,511,300       4.47%             -
张小波       23,350,350          4.86%      4.86%      21,250,350       4.42%             -
刘屹         11,059,300          2.30%      2.30%      10,059,300       2.09%             -
卢春明       11,015,000          2.29%      2.29%      11,015,000       2.29%             -
尹健            8,532,900        1.77%      1.77%      8,532,900        1.77%             -
尹力光          7,178,000        1.49%      1.49%      6,328,000        1.32%             -
陈志兵           283,047         0.06%      0.06%        283,047        0.06%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邓志刚

       甲方二:王永业

       甲方三:张小波

       甲方四:刘屹

       甲方五:尹力光

       乙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红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统称为“甲方”,甲方、乙方以
下单独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2
    1.甲方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或“标的公司”)的部分创始股东。

    2.乙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新材料技术推广和新材料技术
研发的机构。

    3.中元股份是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注册成立,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行上 市的上市公 司,股票 代码 300018,注册 资本人民币
480,831,536 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兹
双方信守。

    一、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元股份总计 9,616,000 股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以下
简称“标的股份”),其中:

    甲方一转让股份 350 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73%;

    甲方二转让股份 216.60 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45%;

    甲方三转让股份 210 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44%;

    甲方四转让股份 100 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21%;

    甲方五转让股份 85 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0.18%。

    1.2 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持有中元股份 9,616,000 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
的 2%。自股份过户日起,双方根据各自持有的中元股份之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
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签
署协议进行约定的除外。

    二、股份转让对价及支付

    1.股份转让对价




                                      13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本次股份转让前提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82,409,120 元整,其中:

    甲方一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2,999.50 万元整;

    甲方二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1,856.262 万元整;

    甲方三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1,799.70 万元整;

    甲方四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857.00 万元整;

    甲方五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728.45 万元整。

    2.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及标的股份的交割。如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相应交易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股份过户等特别安排

    3.1 表决权委托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甲方及甲方的 3 位一致行动人卢春明、尹健、陈志
兵合计持有中元股份 99,549,997 股股份(约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0%,以
下简称“表决权股份”),甲方及甲方的 3 位一致行动人将表决权股份(因转增、
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除分红、转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等)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
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双方及甲方的 3 位一致行动人卢春明、尹健、陈志兵将另
行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具体委托事项进行约定。委托期限为下列两种情形
孰早发生者为准:(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或(2)自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至乙方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
控股股东且该等股票登记于乙方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

    3.2 维护实际控制权及中元股份良好状态




                                    14
    3.2.1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
方就表决权股份的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乙方取得中元
股份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标的股份签订类
似协议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3.2.2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大宗
交易完成之日,下同),甲方及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
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中元股份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中元股份业
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中元股份公司
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中元股份资
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3.2.3 甲方保证并承诺,乙方在上述过渡期内,可参与了解中元股份的各项
经营管理等事务,甲方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3.2.4 在上述过渡期内,中元股份自主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
更公司组织形式,将主要资产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
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实质影响中元股份良好运行状态、标的股份
权益完整或影响乙方取得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时,甲方应当或者应当促
使其委派的董事等在中元股份审议该等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乙
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3.2.5 甲方应保证其一致行动人卢春明、尹健、陈志兵遵守本协议上述 3.2
条款的各项约定

    3.3 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

    3.4 中元股份管理人员安排

    上述标的股份过户后,双方同意乙方改组中元股份现有董事会席位,并依法
对中元股份董事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如下:中元股份董事会 9 名董事,
乙方推荐和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甲方推荐和提名 3 名非独立



                                    15
董事及 1 名独立董事(可保留原有董事人员不变)。双方应当支持对方推荐的人
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

    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上述拟调整的中元股份董事均不存在未向
乙方披露的离职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订后,中元股份亦不会增设此类安
排。如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解聘等产生上述的纠纷或赔偿,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5 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法定范围及合理范围内
协助乙方维持其对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权,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
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4.1.1 甲方均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署和履
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
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4.1.2 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
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以及损害中元股份利益的情形,在乙方对中元股份进行尽
职调查及双方洽谈过程中,甲方及中元股份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
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因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
项给乙方或中元股份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3 甲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
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
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1.4 甲方依法享有对标的股份的所有权,有权依法对标的股份或与之相关
的任何权益进行处置;




                                    16
    4.1.5 甲方保证协助中元股份、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查询、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
义务;

    4.1.6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4.1.7 签署和交付需甲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等。

    4.2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4.2.1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本协议,履行完截至本
协议签订日受让标的股份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
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4.2.2 为有利于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管规定不得转
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4.2.3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
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
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因该等应披露而
未披露事项给甲方或中元股份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4.2.4 乙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不违反与第
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
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4.2.5 协助中元股份、甲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4.2.6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五、交易税费




                                   17
    甲、乙方确认,因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自行
承担。

    六、保密条款

    6.1 本协议任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一方不得以任
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
如下信息除外:

    6.1.1 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
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6.1.2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6.1.3 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
息;

    6.1.4 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
必要的信息。

    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
双方应当与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促使中介机构承担本协议约定的
同等保密义务。

    6.2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约定仍然持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约定双方赔偿责任外,任一方违反、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18
    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
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责任。

    7.2 在发生甲方违约时,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可以向甲方中的任一方,
全体或部分,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清偿和赔偿责任。

    7.3 当下述情形发生且无法克服时,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
责任:

    7.3.1 本交易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如需);

    7.3.2 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导致本交易违法或者无效。

    7.3.3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无法通过大宗交易按照本协议约
定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且双方未能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为:

    8.1 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处于依法可以转让和过户的状
态。

    8.2 本协议经甲方所有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司印章。

    九、协议的终止、调整、修改

    9.1 若第八条所列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则自确定该等条件不能成就之日起
本协议自动终止。

    9.2 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
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9.3 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

    9.4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意见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19
    9.5 本协议的调整、修改等事项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十、其他

    10.1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元股份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邓志刚

    甲方二:王永业

    甲方三:张小波

    甲方四:刘屹

    甲方五:卢春明

    甲方六:尹力光

    甲方七:尹健

    甲方八:陈志兵

    乙方: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红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统称
为“甲方”,甲方、乙方以下单独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上市公司”)是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元股份的股票已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300018。




                                      20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六与乙方已经签署了《邓志刚、
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
甲方六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中元股份 2%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3、上述第 2 项股份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9,549,997 股股
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70%),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现甲
方自愿将其所持前述全部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持有的
前述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为其合法、真实、有效地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或受
托持股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
订本协议,以兹双方信守。

    一、委托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中元股份 99,549,997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
乙方,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0%(下称“委托股份”)。甲方各方所委托股份
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具体比例如下:

    甲方一 4.28%、甲方二 4.47%、甲方三 4.42%、甲方四 2.09%、甲方五 2.29%、
甲方六 1.32%、甲方七 1.77%、甲方八 0.06%。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处置其持有的委托股份,委托股份的数量以甲
方实际持有的为准,但不得影响乙方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委托授权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
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中元股
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21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仅限乙方员工)出席
参加中元股份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中元股份董事、监事
及其他议案;

    (3)行使表决权,对中元股份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
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置事宜的事项除外;

    (4)查阅中元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
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3.上述表决权委托后,甲方不再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
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票登记公司需要
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根
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中元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
甲方所持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5.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
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甲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所持股份的收益分配
权、质押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
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22
    1.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乙方在行
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征求甲
方的同意。

    2.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甲方
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3.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
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
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乙方不得从事损害中元股份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
中元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

    5.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委托期限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
托期限为下列两种情形孰早发生者为准: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乙方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
市之日止。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
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甲方依法拥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方
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




                                   23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通过中元股份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且明示
告知乙方的事项以外,委托股份均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
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委托股份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委托股份之上不新增
任何权利限制;

    (5)承诺并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
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6)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包
括但不限于减持、质押)委托股份;甲方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委托股份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7)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可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并保证在乙方
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影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
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接受甲方委托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再进行转委
托;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积极提升和
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满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下,
积极制定和提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方案,通过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形式合理审慎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

    六、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
立在《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项下股份按照约定
过户当日生效。




                                    24
    2.除委托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甲方共同向乙方书
面通知后,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行终止:

    2.1 乙方通过行使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2.2 因乙方或者乙方提名(委派)的董事、高管、监事的不当行为导致上市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公安、税务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2.3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乙方实际控制人徐军红或其控制的主体以
外的主体发行股票的议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
或实质性地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
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
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 30 日内仍未纠
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表决权,则视为甲方根本
违约,甲方应当赔偿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
费等全部费用。

    八、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可以修改、补
充或解除。

    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25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8.57 元/股的价格受让邓志
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持有的合计 9,616,000 股股票,转让价款合
计 82,409,120 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表决权委托安排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股份的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徐军红承诺,本次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
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方
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通过上市公司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方式筹集本次收购资金的情况;亦不
存在通过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6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将募集资金
用于“年产 20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 10 万吨/
年)”,相关详细情况请见由上市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除上述外,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
置或重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20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一
期 10 万吨/年)”,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新疆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
司拟将 34,68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对新疆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
并取得其 51%股权。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徐军红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鉴于上市公司计划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从事新能源电池
材料相关业务。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
相同业务,上市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 24 个月内将其控制的同业公司以不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价
格转让给上市公司,以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除上述事项外,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拟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7
    如果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对上市公司董事进行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拟由信息披露义务人
推荐和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原股东推荐和提名 3 名非
独立董事及 1 名独立董事(可保留原有董事人员不变)。若未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
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2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
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义务。




                                    29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 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徐军红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30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
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1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徐军红女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徐军红控制
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为 避 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徐军红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
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鉴于上市公司计划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从事新能源电池
材料相关业务。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
相同业务,上市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 24 个月内将其控制的同业公司以不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价
格转让给上市公司,以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徐军红女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交易。




                                   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其控制的企业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疆月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20 万
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 10 万吨/年),该等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徐军
红已出具承诺:

    “除上述交易之外,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
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
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徐军红女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33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
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
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34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
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5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2 年 8 月,设立至今时间较短,暂无相关的
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徐军红女士,有关徐军红
以及徐军红控制的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等请参见本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相关内容。




                                    36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
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徐军红;该企业拟认购上市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并已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如前述股份认购最终顺利完成,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表决
权委托期限到期,同时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前述股份认
购而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徐军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
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徐军红




                                                         年    月      日




                                   38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梁燕华                       路阳



法定代表人: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
托协议》等;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证
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40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徐军红


                                                               年   月     日




                                      41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武 汉中元华 电科技 股份
上 市 公司名称                                    上 市 公司所在地                湖 北 省 武 汉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元股份                       股票代码                 300018

                                                                           河南省 洛阳市洛龙区
                          洛 阳 华 世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滨河南 路新村观德坊
                          限公司                        地
                                                                           小区 1 号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无 一致行动人
变化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为 上 市 公 司实
东                 否         □                         际控制人                 否   √

                   是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 √                                 是 否拥 有 境 内 、 外   否   √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两个以上上市公
市公司持股 5%以上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回答“是”,请注明
                                                         司 的 控 制权
                   家数                                                           公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表决权委托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普通股 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 股数量: 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持 股比例: 0.00%

                          变动方式一:大宗交易转让
本 次 发 生拥 有 权 益    变动数量:9,616,000 股;变动比例:2.00%
的 股 份 变动 的 数 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方式二:表决权委托
                          变动数量:99,549,997 股;变动比例:20.7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         否    √

                                                    42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是     √   否   □
同业竞争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     √   否   □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收购人前 6 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   否   √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   □   否   √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是     √   否   □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
                   是     □   否   √
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   否   √
份的表决权




                                         43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徐军红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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