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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2022-09-30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意见如下:

    1、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洛阳正浩”)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原《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本
次修订不影响整体方案,不对发行价格做出调整。

    公司已就《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
修订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
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
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
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2、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依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
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
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

    3、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44,240,0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7,168.4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对象为洛阳正浩。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
对象洛阳正浩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洛阳正浩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

    2)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直接
持有公司 9,61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同时,通过表决权
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99,549,997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70% 。 洛 阳 华 世 在 公 司 拥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为
109,165,997 股,占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军红持有洛阳华世 6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洛阳正浩是由洛阳华世对外投资设立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双方均由徐军红控制,因此本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
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庆武、马东方、杨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