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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03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公司本次对于发行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现有业务,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
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
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股票发行至上市期
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红通过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在公司拥
有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且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非
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股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我们认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待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
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所触发的要约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
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庆武、杨洁、马东方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