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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龚庆武)2023-04-22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现就本人在 2022 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
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
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并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以下是本人 2022 年度
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会议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次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     2        2             0      0                  否
 董事会      11       11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黄伟兵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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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伟兵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
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聘任黄伟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对公司《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
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
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
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
同该报告。

     (三)对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 2021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对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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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21 年度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
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母公
司实现净利润为 41,680,219.09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9,739,676.80 元。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
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超募资金投资的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
运维系统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超募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公司为保
证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拥有更好的实施效果,调整该项目的建设进度,
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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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二)、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暨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4,240,0
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募集
资 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7,168.4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对象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以
下简称“洛阳正浩”)。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对
象洛阳正浩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洛阳正浩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2)2022 年 8 月 25 日,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洛阳华世”)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等五
名股东签署了《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五名股东拟将其持有的中元股份的 9,616,000 股股份(占
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 2.00%)转让给洛阳华世,同时王永业、尹
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
动人 与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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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
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元股份共
计 99,549, 997 股股份(占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 20.70%)对应的
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
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
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
或协议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孰早。

   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协议》生
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洛阳正浩是由洛阳华世对外投资设立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双方均由徐军红控制,因此本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就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
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
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
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三)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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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洛阳正浩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四)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
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五)对《关于审议<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
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
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六)对《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事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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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审议。

   (十七)对《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
-2024 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
-2024 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

   (十八)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事项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所涉及的相
关议案进行的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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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双主业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优化公
司产品及服务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备可操
作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股票的
发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洛阳正
浩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
认为:

   (1)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正浩”)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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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可行性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
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
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对《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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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对《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洛阳正浩”)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原《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不影响整体方案,不对发行价格做出调整。

   公司已就《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
的修订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
阅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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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十五)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依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
修订。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
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

    (二十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4,240,0
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募集
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7,168.4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对象为洛阳正浩。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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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洛阳正浩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洛阳正浩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

    2)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直
接持有公司 9,61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同时,通过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99,549,997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
总股本的 20.70% 。洛阳华世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09,165,997 股,占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军红持有洛阳华世 6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洛阳正浩是由洛阳华世对外投资设立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双方均由徐军红控制,因此本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
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十七)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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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内
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
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
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
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
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对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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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完成变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需对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永业先生、张小波先生、
陈默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独立董事龚庆武先生已申请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公司董事会提名徐军红女士、窦宝成先生、赵炳松先生为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郑洪河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践等相关内容中,未发现其
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任职条件的情况,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郑洪河
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我们同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十一)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徐军红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成为
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方案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定价基准日、限售期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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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方案的修订情况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发行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现有业务,构建新的核心竞
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二)关于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定价基准日、限售期调整,拟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相应
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影响整体方案。

   公司已就《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中的修订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
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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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三十三)关于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依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进行修订。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限售期调整,公司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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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

    (三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前认可意见

    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
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股票发行至上市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红通过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在公司拥有
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
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我们认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待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
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所触发的要约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

    (三十六)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公允、合理
的定价原则及结合委托的工作量决定 2022 年度的审计费用。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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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七)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 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和限售期发
生变化,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八)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公司本次对于发行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现有业务,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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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九)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
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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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
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股票发行至上市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红通过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在公司拥有
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
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我们认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待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
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所触发的要约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三)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
构。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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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四十四)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
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组
织、参与相关工作,主持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了6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财务报告、公司
发展战略等进行了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建议。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及其
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运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等,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提
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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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督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
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
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
使表决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
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
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其它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
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最后,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本人
2022年度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及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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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2 年年度述职报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龚庆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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