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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10-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467-2 号



致: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中国法律
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467 号《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宝德股份本
次交易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交所。


    依据深交所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针对宝德股份本次交易出具的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 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宝德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专
                                     1
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
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专项
核查意见为准。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宝德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2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6:草案显示,庆汇租赁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共两笔,

涉案金额共计 53,366 万元;庆汇租赁同时存在多起因对方未按约支付融资租赁
租金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且尚未就上述纠纷达成解决方案。(1)请补充说明上
述诉讼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2)请说明本次交易协议是否可以排除

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及法律依据,如不能,请计算并补充披露上市公
司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上述诉讼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1、庆汇租赁的未决诉讼情况

     根据宝德股份及庆汇租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庆汇租赁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1)庆汇租赁作为被告的案件

序                                 起诉         涉案金额(万                     管辖
              事项                                               案件进展
号                                 时间             元)                         法院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
1                             2018 年 1 月        53,096.00       一审中
       起诉庆汇租赁事项                                                       人民法院
     深圳前海虹湾股权投资                                                     北京市第三
2    基金有限公司起诉庆汇     2019 年 3 月         270.00         二审中      中级人民法
           租赁事项                                                               院


     (2)作为原告的案件

序                          起诉                                              管辖
           事项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号                          时间                                              法院
     庆汇租赁起诉鸿
                                          5,485.00 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
 1   元石化,追偿租赁   2018 年 1 月                           一审中
                                          本金及其利息                     级人民法院
        本金及利息
      庆汇租赁起诉唐
                                          160.00 万元本                    北京市朝阳区
 2   山市海丰线缆有     2018 年 10 月                          一审中
                                          金及相应利息                       人民法院
     限公司,追偿租赁

                                          1
       本金及利息


    2、上述诉讼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1)本次交易为股权转让,上述诉讼涉及的合同条款,未限制庆汇租赁股

东转让庆汇租赁的股权。

    根据宝德股份及庆汇租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涉
案合同,上述诉讼涉及的合同条款不存在限制宝德股份转让庆汇租赁股权的约定。

    (2)宝德股份均非上述未决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宝德股份及庆汇租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庆汇租赁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均系庆汇租赁因业务项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宝德股份均非上述未决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3)宝德股份未为庆汇租赁的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宝德股份及庆汇租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宝德
股份未在庆汇租赁的上述未决案件中为庆汇租赁的债务对外提供至今有效的担

保,亦未为庆汇租赁的其他债务对外提供至今有效的担保。

    (4)本次交易以庆汇租赁现状转让为原则,由首拓融汇承担基准日后庆汇
租赁的所有风险或损失

    2019 年 9 月 16 日,宝德股份与首拓融汇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第
8.2 款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宝德股份)本次转让标的股权系以标
的公司现状转让为原则,乙方(首拓融汇)愿意承担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可能

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减值、债权回收风险、诉讼或仲裁未获支持或败诉等造
成的标的股权的任何减值或损失,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并不因此而调减,
乙方(首拓融汇)并豁免及放弃因前述原因而对甲方(宝德股份)的权利主张或
索赔权利。

    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以庆汇租赁现状转让为原则,
由首拓融汇承担基准日后庆汇租赁的所有风险或损失。



                                   2
    (5)恒泰证券起诉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庆汇租赁一案中,庆
汇租赁聘请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出具《关
于庆汇租赁涉诉案件对宝德股份重组事项的问询说明》(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出

具的说明”),认为恒泰证券起诉庆汇租赁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不影响宝
德股份转让庆汇租赁股权。

    综上,上述诉讼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不影响宝德股份转让庆汇租赁

股权。

    (二)请说明本次交易协议是否可以排除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及
法律依据,如不能,请计算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应

对措施。

    1、《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第 8.1 条约定:“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原有债权债务

的享有和承担方式的变更、转移事宜,标的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保持
不变,仍由标的公司自行享有和承担。”

    《股权转让协议》第 8.2 条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本次转让标的股

权系以标的公司现状转让为原则,乙方愿意承担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可能存在
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减值、债权回收风险、诉讼或仲裁未获支持或败诉等造成的
标的股权的任何减值或损失,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并不因此而调减,乙方

并豁免及放弃因前述原因而对甲方的权利主张或索赔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第 8.3 条约定:“2015 年 10 月 9 日,庆汇租赁与咸阳鸿
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石化’)开展本金 5 亿元的融资租赁

业务。2015 年 12 月,庆汇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将上述其对鸿元石化享有的租金
请求权和其他权益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予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泰证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018 年 1 月,恒泰证券就上述受让权益及
期间与鸿元石化、庆汇租赁三方签署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相关约定,起诉
要求鸿元石化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及逾期利息、费用损失等合计约 5.3 亿元,并要

求庆汇租赁对上述 5.3 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该融

                                      3
资租赁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和判决。

    因恒泰证券提起的上述诉讼案件,2018 年 5 月 31 日宝德股份收到庆汇租赁

原股东、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重庆中新融创’)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如因该诉讼事项触发贵
司与重庆中新融创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重庆中新融创业绩补偿义务的,重庆中新融创

依照前述协议相关条款向贵司进行补偿。2、同意提供现金、现金等价物或有价
证券等等值金额 530,964,900 元作为保证金。3、在该诉讼了结之前,重庆中新
融创不减持持有的贵司股份。如提前减持,减持所得资金将作为保证金支付给上
市公司。’2018 年 5 月 30 日,重庆中新融创将上述保证金人民币 530,964,900
元汇入宝德股份开立的保证金专门银行账户。

    就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所收到的标的公司原股
东、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重庆中新融创出具的《承诺函》项下的
530,964,900 元保证金及其孳息收益,在标的股权按约定依法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 50%保证金及其孳息收益转交乙方;在甲方收到乙方全
部股权交易对价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剩余 50%保证金及其孳息收益转交乙
方。

    如标的股权按约定依法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收到乙

方支付的剩余交易对价款,则甲方可从本款约定的保证金账户直接划扣相应的款
项以抵扣剩余交易对价,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将剩余保证金及其孳息
收益转交乙方。

    本协议签署之同时或之后,就本次交易及上述 530,964,900 元保证金及其孳

息收益的处理,甲乙双方将与重庆中新融创按上述原则签署《关于保证金处置之
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2、《关于保证金处置之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宝德股份与首拓融汇、中新融创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共同签署的《关于保证

金处置之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1)首拓融汇受让庆汇租赁 90%股权后,如因

                                   4
恒泰证券诉鸿元石化、庆汇租赁融资租赁纠纷一案而导致触发中新融创需按其
《承诺函》承诺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形的,中新融创应按《承诺函》约定的应补偿
金额,以向庆汇租赁进行现金补偿、溢价收购庆汇租赁减值资产等方式,将该补

偿金额注入庆汇租赁,以保证庆汇租赁及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因此而发生重大损失
或减值。(2)宝德股份收取的中新融创出具的《承诺函》项下的 530,964,900
元保证金及其孳息收益,在股转协议生效且庆汇租赁 90%股权按约定依法过户至
首拓融汇名下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宝德股份将 50%保证金及其孳息收益转交首拓
融汇;在宝德股份收到首拓融汇全部股权交易对价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宝德股份

将剩余 50%保证金及其孳息收益转交首拓融汇。

    基于上述协议条款约定,本次交易以庆汇租赁现状转让为原则,由首拓融汇
承担基准日后庆汇租赁的风险或损失;庆汇租赁原有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保持

不变,仍由庆汇租赁自行享有和承担;在宝德股份将庆汇租赁 90%股权转让给首
拓融汇并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宝德股份将按协议约定将 530,964,900 元保证金
及其孳息收益转交给首拓融汇,宝德股份在恒泰证券诉鸿元石化、庆汇租赁融资
租赁纠纷一案中无需承担法律风险和责任。

    3、根据庆汇租赁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诉讼材料,宝德股份均非上述未

决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根据宝德股份出具的说明文件,宝德股份未为庆汇租赁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对庆汇租
赁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未决诉讼或潜在纠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本次交易为股权

转让,上述诉讼涉及的合同条款,未限制庆汇租赁股东转让庆汇租赁的股权。

    4、代理律师出具的说明中认为:“庆汇租赁共有两名法人股东持股,其中宝
德股份持有庆汇租赁 90%的股权,庆汇租赁并非一人有限公司。故不适用《公司

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庆汇租赁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宝德股份不
对上述诉讼案件承担责任。另外,《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资产证券化合作协
议》等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宝德股份,也不包括宝德股份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条

款。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宝德股份无需在上述案件中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5
恒泰证券无权对宝德股份行使请求权。”

    综上,本次交易协议对庆汇租赁的债权债务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本次交易以

庆汇租赁现状转让为原则,由首拓融汇承担基准日后庆汇租赁的风险或损失;上
市公司并非前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亦未为庆汇租赁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
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对庆汇租赁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未决
诉讼或潜在纠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庆

汇租赁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宝德股份不对上述
诉讼案件承担责任;本次交易协议可以排除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

    (三)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庆汇租赁涉诉案件相关合同、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

    2、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及信用
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庆汇租赁诉讼情况;

    3、就庆汇租赁诉讼情况访谈宝德股份、庆汇租赁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了
解案情;

    4、核查本次交易的协议、相关承诺函等;

    5、核查保证金帐户的打款凭证等;

    6、取得并查阅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庆汇租赁涉诉案件
对宝德股份重组事项的问询说明》;

    7、取得并审阅宝德股份相关公告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庆汇租赁上述诉讼不影响宝德股份转让庆汇租赁股权;

本次交易协议对庆汇租赁的债权债务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本次交易以庆汇租赁现
状转让为原则,由首拓融汇承担基准日后庆汇租赁的风险或损失;宝德股份并非
上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亦未为庆汇租赁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担
连带责任,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对庆汇租赁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未决诉讼或潜在
纠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庆汇租赁为有
                                   6
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宝德股份不对上述诉讼案件承
担责任;本次交易协议可以排除第三方对宝德股份行使请求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孔晓燕




                                                            刘海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