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HOLD LAW FIRM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SUN&HOLD(XI'AN)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Letter of Attestation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SUN&HOLD(XI'AN)LAW FIRM 2020.5.6 MAY.6.2020 SUN&HOLD LAW FIRM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韩馨漪、刘雁南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 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有 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SUN&HOLD LAW FIRM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0年4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 登记日为2020年4月28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 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6日下午14:00在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 业基地秦岭大道西付6号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 为董事长赵敏先生,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 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SUN&HOLD LAW FIRM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网 络投票服务机构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10,676,55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6.647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名,代表股份数801,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 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公司股东 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SUN&HOLD LAW FIRM 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SUN&HOLD LAW FIRM 4.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5.审议《2019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6.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7.审议《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SUN&HOLD LAW FIRM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8.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9.审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伟、喻继江、杨亚玲、辛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SUN&HOLD LAW FIRM 10.01审议《关于推选王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0,67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10.02审议《关于推选喻继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0.03审议《关于推选杨亚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0.04审议《关于推选辛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房坤、张君、段东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审议《关于推选房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SUN&HOLD LAW FIRM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1.02审议《关于推选张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1.03审议《关于推选段东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增荣、王政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审议《关于推选周增荣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12.02审议《关于推选王政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210,546,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表决结果 SUN&HOLD LAW FIRM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35%。 (三)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SUN&HOLD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韩馨漪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雁南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SUN&HOLD LAW FIRM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SUNHOLD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