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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20-12-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 2020 第 646-2 号


致: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宝德股
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已向本所律师作
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
造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
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与
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
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核
查验证,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宝德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

                                   1
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宝德股份
股票情况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10 年 1 月 5 日,宝德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西
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登记制度》”)。

    2011 年 10 月 24 日、2017 年 10 月 27 日,宝德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并修订了《内幕信息登记制
度》,并进行了公告。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
重大影响。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
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交易双方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本次交易
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
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2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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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孔晓燕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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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