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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年8月)2021-08-23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和《西安宝

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
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
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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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
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
交易日召开。
      第八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
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公司股东大会的
投票代码为“350023”,投票简称为“宝德投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
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
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
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
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
3股代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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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
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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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

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

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
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
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
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
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
为弃权。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
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
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
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
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
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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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
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
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
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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