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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2021-08-2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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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
上的交易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
达到本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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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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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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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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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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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
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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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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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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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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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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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
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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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
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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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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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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