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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8月)2021-08-23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
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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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
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
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
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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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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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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