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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星创业: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督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0-075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督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项,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最近五年内,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1、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离任副总经理李嫚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李嫚作为华星创业副总经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华星创业股票,并存在

多组间隔期小于 6 个月的买卖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嫚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对李嫚进
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思并深刻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承担相应

的处罚措施。目前,李嫚已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知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

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

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告之日,李嫚已经将 3 万元罚

款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

措施

       (一)最近五年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1、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季晓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4 号)的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2017 年 6 月 13 日,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星创业”或“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你拟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

2017 年 12 月 29 日,华星创业发布取消增持计划的公告,披露你决定取消增持

计划。

       你作为华星创业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董事长,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

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改正,履行承诺完成增持计划,并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有

关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

向季晓蓉进行了传达,并督促其按要求改正,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以

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股东对《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

学习,进一步各类人员合规意识,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季晓蓉已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有关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2018 年 9 月 28 日,上海繁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银科技”)与程

小彦、陈劲光、屈振胜、李华签署《上海繁银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小彦、屈振胜、

李华和陈劲光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繁银科技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承诺,其将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时承继转让方程小

彦的一致行动人季晓蓉于 2017 年 6 月所作之增持承诺,并将在本次股份转让完

成后的 30 日内以自有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

已发行总股本的 1%。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繁银科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以自

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782,9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8%。

    2、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0 号)的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李嫚:你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

的副总经理,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在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存在多

次买入、卖出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

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

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

行。”

    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

对李嫚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询问相关事实,督促其按监管部门要求积极改正,杜

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市公司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各类人员合规意识,维护好投资者

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李嫚已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

书面报告

    3、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定楷先生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中证调查字 2020035001 号),通知内容如下:

    “朱定楷:因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实施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上述事项截至目前尚未结案。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第六届董事会改选事宜,朱定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管职位。

    (二)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