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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星创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计划2020-11-10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计划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内容如
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所处发展阶
段、经营发展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盈
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同时,应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
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坚持公司股利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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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今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今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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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
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
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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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监事应发表明确意
见。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
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股
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并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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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调整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因素,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每三年制定或重新审议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外部客观环境或自身状况变化,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第四
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 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第七条 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