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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2月)2012-02-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二、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等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办理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

作。

       三、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四、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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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

立新公司;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如制造中心重大采购合同、营销中心重大协议;

       4、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4、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6、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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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22、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3、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六、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6、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7、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8、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9、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七、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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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八、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大概描述,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时间等。

    九、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等内幕信息,,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十、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十一、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十二、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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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十三、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的分公司、子

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

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

公开披露工作。

    十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十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行

报备。

    十六、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

门范围内流转。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十七、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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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十八、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十九、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二十、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

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二十一、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二十二、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

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未公开信

息情况。

    二十三、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十四、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二十五、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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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十七、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

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十、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




                                    7
  附件: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     营业执照号/                      与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
                                    证券账户号                                                    获取资料名称        备注
      名称           身份证号                           关系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注2         注3             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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