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公司章程修正稿2012-08-14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稿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内控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拟对《成都金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原文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五)董事长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银行 (五)董事长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银行
借款(授信额度)权限; 借款(授信额度)权限;
(六)董事长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处 (六)董事长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处
置(出售、收购、置换、清理)、对外投资权限; 置(出售、收购、置换、清理);
(七)董事长具有单次关联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 (七)董事长具有单次关联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
的权限; 的权限;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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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严格遵守下
列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严格遵守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列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自上市之日起,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方式分配利润。
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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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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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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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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