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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3-10-25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的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高层/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

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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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宏   陈维亮   周良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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