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3-10-25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的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高层/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
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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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宏 陈维亮 周良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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