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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4-30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8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一、    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2015年04月03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04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04月28

日15:00至2015年04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04月29日下午

14:00在金亚科技第一会议室(成都市蜀西路50号)召开。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80,191,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1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989,974股,占公司股份总




                                   1
数的30.03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1,7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58%。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旭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    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66,3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967,9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股本 79,893,000股。




                                   3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2015—2017)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1,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28,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吴团结、姚方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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