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2016-08-27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9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5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或“公司”)
收到第一大股东周旭辉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王仕荣先生《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周旭辉系金亚科技第一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函做出之日持有金亚科
技 96,251,22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7.98%;王仕荣截至本函做出之日持有金亚
科技 18,490,68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38%。
因王仕荣系周旭辉胞姐周素萍之夫,在金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
关披露文件中陈述因周旭辉、王仕荣互为密切的家庭关系成员,能够对公司采取
一致行动,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此期间,双方持续的保持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事先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
见,不滥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截至目前,周旭辉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王仕荣未担任金亚科技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也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不
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的相关情况
1、周旭辉、王仕荣虽互为密切的家庭关系成员,但周旭辉、王仕荣未签署
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也未就对金亚科技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
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之日,周旭辉、王仕荣持有的金亚科技股份
比例均未超过 30%(其中周旭辉持股比例为 27.98%,王仕荣持股比例为 5.38%),
且两人均未担任金亚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除共同持有金亚科技
股份之外也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根据《收购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2、周旭辉、王仕荣现就两人对金亚科技是否采取一致行动事宜做出确认如
下:
(1)周旭辉、王仕荣作为金亚科技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过程中(包括但
不限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等)可按照个人意志独立
行使权利,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
(2)在增加或减少金亚科技股份过程中,可按照个人意志独立增加或减少
所持金亚科技股份,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但各方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对于涉及金亚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个人所持有股份的其他事项,
可按照个人意志独立发表意见或采取行动,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周旭辉、
王仕荣在本函做出之前未因一致行动关系发生过如何纠纷。
(4)周旭辉、王仕荣承诺在作为金亚科技股东期间,无论个人如何行使股
东权利,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和金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努力共
同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生效之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周旭辉先
生。
四、 其他说明
1、 周旭辉、王仕荣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
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在签
署《确认书》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周旭辉先生、王仕荣先生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等相关承诺事项。
3、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不利影响。
五、 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认为:周旭辉、王仕荣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其签署《一致行动关系确认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
致行动关系确认函》自签署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六、 备查文件
1、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