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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10-18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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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6)国浩(蓉)律见字第 614 号


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曹昊辰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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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 50 号金亚科技第一会议室召
开并由董事长周洪伶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4,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772,7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2,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786%。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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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会议对《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全部通过:

    (1)标的资产及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9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752%;反
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4752%;反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

    (2)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23%;反
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5523%;反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标的资产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 1,9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752%;反
对 93,8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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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4752%;反对 93,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滚存未分配利润及期间损益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23%;反
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5523%;反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标的股权的交割

    表决结果: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23%;反
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5523%;反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23%;反
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5523%;反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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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23%;反
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5523%;反对 9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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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石波


                                                           经办律师:陈杰、曹昊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