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12月)2016-12-3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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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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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将报
送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报告,公司有权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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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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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年的 4 月 30 日
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
年的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 10 月 31 日之前披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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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
份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定期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
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
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
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
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7 月 15 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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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 月 15 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1 月 31 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
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7 月 15 日,前三
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10 月 15 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1 月 31 日。
第三十条 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公司,应在 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
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
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
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延期
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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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节规定
的其他事件,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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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本制度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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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其它重大事件: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以及公司业绩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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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且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
降50%以上的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修正公告。
(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五) 回购股份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六)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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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
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七) 股权激励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八) 重组、和解或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它原因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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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敬
仰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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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不能履行的,应报告原因及
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在前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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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成立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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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作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第五十三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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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
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
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
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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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认真履行责任,特别
是要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进行披
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有
关信息,并对公司提出的问询作出适当答复,协助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
行职责的行为作好书面记录并保存。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和
经理层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
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
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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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
责人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
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
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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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
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审核签字。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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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十二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
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事务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七十三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
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及证券事务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
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
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
记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
存档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七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
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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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八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指定报刊刊载信息披露的内
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指定网站刊载信息披露的内
容。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
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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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
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
披
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
供
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
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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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报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其他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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