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16年12月)2016-12-3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
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依其工作职责应遵守或适用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的问责。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
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
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三)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的。
(十四)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
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五)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
规定的
(十六)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扣发工资、奖金;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
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
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
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
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
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内部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
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
上监事联名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
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