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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16年12月)2016-12-3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

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依其工作职责应遵守或适用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的问责。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

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

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三)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的。

         (十四)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

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五)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

规定的

         (十六)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扣发工资、奖金;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

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

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

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

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

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内部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

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

上监事联名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

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