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6年12月)2016-12-3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金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等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并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

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1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

设立新公司;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如制造中心重大采购合同、营销中心重大协议;

    4、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4、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6、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2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22、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3、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6、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7、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8、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9、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3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大概描述,知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九条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的

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

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

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

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送未公开信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

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6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7
  附件: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     营业执照号/                      与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
                                    证券账户号                                                    获取资料名称        备注
      名称           身份证号                           关系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注2         注3             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