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12月)2016-12-3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
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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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2报
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
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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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职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
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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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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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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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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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过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年吧欧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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