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本次拟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特殊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