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2017-01-16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
就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拟向成都卓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影科技”、“标的公司”)股东(即交易对方)
赵红刚、成都聚源天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源天
成”)、成都卡普泰科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卡普泰科”)、叶盛、代
聪、陈逸骏、宁波鼎锋明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道致远 3 号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明道致远 3 号”)、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高投”)、四川德胜同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同丰”)、刘琼、
肖红梅、成都盈创泰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创泰富”)、
朱宁、李英、何东武、成都盈创德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盈创德弘”)、北京泓铭轩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铭轩”)、赵
飞、吴军收购持有的卓影科技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整个过程中,公司及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
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严格保密,从重组事项筹划、保密协议的签署、决策过
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保存等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
信息管理、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亦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督促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周旭辉、标的公司、各中介机构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体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
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根据保密协议,未经公司的同
意或授权,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及相关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保密信
息、保密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保证不向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
露保密信息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时间安排等非公开信息。相关中介机
构在使用、保管秘密文件时,应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内部保密
制度和妥善保存保密信息的载体等)保证不使秘密文件及相关信息等泄露给其他
任何第三方。
2、2016 年 12 月 3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陈逸骏、陈峻峰磋商标的公司股权
转让事宜,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就交易方案进行了深入交流。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的保密性,在商议筹划阶段,公司全部采用小范围现场会谈的方式进行,
具体参与商议筹划的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袁春峰、董事会秘书田晔,交易
对方陈逸骏、陈峻峰,独立财务顾问杨占军律师彭刚。每次现场会谈之前,公司
明确告知对方重大资产重组防范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登记了相关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本次事项的进程备忘录。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个过程中,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相关
中介机构均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证重组信息处在可控范围内,
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循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
感信息披露前,不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同时,公司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告知相关知情人重大资产重组防范内幕交易的相关规
定,及时登记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本次事项的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知
情人员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综上所述,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尽量缩短信息
流转的路径,缩小信息扩散的范围,采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有效地做好了信息保密工作。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