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之调整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2017-02-2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之调整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拟通过支付现
金方式向成都卓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影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卓影科技 75.0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于会前获取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方案的议案》、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
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将上述重大资产收购方案的调整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
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就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事项事前予以认可。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调整不
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推进和加快本次交易的进程,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
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