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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20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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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17)国浩(蓉)律见字第 318 号


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孟庆婷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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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
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监
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蜀西路 50 号金亚科技第一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事
长周洪伶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
荐董事王海龙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14,775,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6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14,748,5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7%。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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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763,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
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3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763,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
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3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763,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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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3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公司《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763,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
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3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公司《关于 2016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763,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
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3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763,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
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38%;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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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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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2017)国浩(蓉)律见字第 318 号”《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石   波




                                                     经办律师:
                                                                  陈 杰




                                                                  孟庆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