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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2018-07-03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         公告编号:2018-08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15 名原告诉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周旭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2,253,059.7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3,361,156.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1003、15004

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 号)。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金亚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 2015 年 6

月 5 日,上述原告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揭

露日(2015 年 6 月 5 日)至基准日(2016 年 4 月 8 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和创

业板指数的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

又受到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

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

损失金额的 12.29%进行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上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金亚科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 689,732.17 元,其中

413,086.16 元损失由周旭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 67,977.16 元,均由金亚科技承担

    五、其他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合计 398 例,法院判令公司赔偿

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 11,322,417.76 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

1,607,133.04 元。

    六、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