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决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 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 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