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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

生违规对外担保。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我

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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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

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现行内部控

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需不断深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

   三、对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理合法。

   四、关于对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真

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上市

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提供了详细的资料。经核查,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也履行了

相应的批准程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

地反映目前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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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

产。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

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将该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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