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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4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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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中伦成律(见)第 049670- 0004-052401 号


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西

路 81 号 16 层 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

    1. 截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51,98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90,68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1,300 股,约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6172%;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8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7654%;反对 259,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2346%;弃权 0 股,占

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4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8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7038%;反对 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2962%;弃权 0 股,占中

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4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8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7038%;反对 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2962%;弃权 0 股,占中

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2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613%;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3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0498%;反对 2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02%;弃权 0 股,占

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4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8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7038%;反对 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2962%;弃权 0 股,占中

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2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613%;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3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0498%;反对 2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02%;弃权 0 股,占

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2018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2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613%;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3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0498%;反对 26,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02%;弃权 0 股,占

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   《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6172%;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8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7654%;反对 259,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2346%;弃权 0 股,占

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罗啸威 王方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