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十三)2019-08-13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1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十三)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47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
[2018]3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披露的 2014 年
年度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
依此向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诉讼情况一
原告:46 名自然人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2,140,729.1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情况二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102,996.5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1003、15004
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 号)。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金亚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 2015 年 6
月 5 日,上述原告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揭
露日(2015 年 6 月 5 日)至基准日(2016 年 4 月 8 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和创
业板指数的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
又受到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
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
损失金额的 12.29%进行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上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金亚科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 1,625,395.12 元
2、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 38,532.09 元。
五、其他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合计 1184 例,法院判令公司赔
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 41,625,813.31 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
计 4,083,892.47 元。
六、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