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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10-28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

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拟提名段辉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熊玲女士、武振国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候选人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

一。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监事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非失信被执行

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

举产生,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任职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1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

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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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简历

   1、 熊玲,女,1969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2003

年 2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总经办文员、采购文员、计划员,现任本公司计划室副

主任、公司工会妇女委员会主任。

   熊玲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 武振国,男,198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2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曾历任纬创资通(成都)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智慧制造部经理。2018 年 4 月至今担任金亚科技制造中心总监,负责金亚智能

园区运营及生产制造相关业务。武振国先生在电子行业从业多年,熟悉工厂卓越

制造和精益生产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控制、品质改善、工业工程、自动化工程

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管理经验。

   武振国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间无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段辉,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

四川鸿通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事业部经理、成都九洲超声技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成都联星微电子有限公司 COO。

    段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3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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