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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9-10-28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9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

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以

邮件方式向所有监事发送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 3

人,出席会议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19年第三

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顺利完成第五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熊玲、武振国、段辉组

成,同时提名段辉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2019年10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熊玲女士、武振国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1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第五届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

   审议结果:表决3票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2
    附件: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简历

   1、 熊玲,女,1969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2003

年 2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总经办文员、采购文员、计划员,现任本公司计划室副

主任、公司工会妇女委员会主任。

   熊玲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 武振国,男,198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2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曾历任纬创资通(成都)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智慧制造部经理。2018 年 4 月至今担任金亚科技制造中心总监,负责金亚智能

园区运营及生产制造相关业务。武振国先生在电子行业从业多年,熟悉工厂卓越

制造和精益生产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控制、品质改善、工业工程、自动化工程

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管理经验。

   武振国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间无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段辉,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

四川鸿通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事业部经理、成都九洲超声技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成都联星微电子有限公司 COO。

    段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3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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