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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龙:关于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1-14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2-00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

第 54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积极沟通组

织答复,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1 年 12 月 30 日、3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判

决结果进展公告》及补充公告,你公司取得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杰姆斯”)位于上海的一处不动产,用于抵偿杰姆

斯应返还你公司的款项及违约金、利息等合计 2,119.8 万元,截至公

告日上述不动产权已完成过户。12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旭阳雷迪的股

权确认函,确认旭阳雷迪破产重整事项已完成,公司对旭阳雷迪的

6,737.36 万元债权已转换为 2.0997%股份,相关债权前期已全额计提

减值准备。

    1. 请补充说明杰姆斯相关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减值准备计提情
                                    1
况、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过程,并核实说明杰姆斯的股东、董监高等

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回复: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与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杰姆斯”)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J20140911),采购

43 台 G6 多晶炉热场,合同总金额 1548 万元。2016 年 4 月 12 日公

司向其支付货款 1548 万元,因当时会计核算的疏忽,将其作为“其

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未根据款项性质将其计入“应收账款”科目。

因杰姆斯已经陷入经营困难,为确保杰姆斯能够及时向我公司交货,

我公司在未收到杰姆斯货物的情况下,先行向其支付了全部货款 1548

万元,后因杰姆斯未履行完整的交货义务的行为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实

质性影响,公司由此追究杰姆斯的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杰姆斯承

担合同总金额 30%(1548*30%=464.4 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因资金已无回收可能性,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 1548 万元,其利息为 2012.4 万元*314*1.7/10000=107.4 万元。

    公司 2010 年以 119,000,000.00 元的对价收购杰姆斯 68%的股权,

因其经营不善,自 2012、2013、2014 及 2015 年间,公司各年分别对

该项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的金额为人民币 35,861,095.19 元、

9,520,000 元、52,046,412.19 元及 21,572,492.62 元,合计金额为人民

币 119,000,000.00 元。2020 年 2 月,因杰姆斯失控,公司不再将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该股权的计提减值损失已经计提完毕。

    杰姆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对其持股 68%,但公司已经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与上海恺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驰”)

                                2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的杰姆斯上述股权转让给该公司,公司

也收到股权转让对价款,但由于双方配合不畅,一直未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自 2020 年起未参与杰姆斯的生产经营工作。经自查,上海凯驰

及其董监高与公司及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无关联关系。杰

姆斯目前登记的董事会成员有:James Jian Zhou(董事长)、张奕(董

事、总经理)、于涛(董事),监事为周焕忠,公司原副总经理于涛先

生自 2020 年 5 月起一直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已经向杰姆斯提交了辞去董事职位的辞职信,虽然工商登

记尚未办理,但其后于涛先生未作为该公司董事履行任何职务。除于

涛先生外,上述杰姆斯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在公司与杰姆斯就诉

讼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前的 12 个月均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未知悉其管

理层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经自查,杰姆斯股东及董监高与我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2. 请自查说明你公司参与旭阳雷迪重整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前期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否,你公司接受旭阳

雷迪以股份抵偿债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与旭阳雷迪自 2009 年至 2014 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向其提供单多晶炉及配件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仅存在业务合作

关系,其并非公司的关联人。旭阳雷迪因不能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于

2019 年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根据破产重整

程序申报债权,不存在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控人、公司的董

                               3
监高与旭阳雷迪及其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依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也不存在协议或其他安排的联系关

系,因此,公司参与旭阳雷迪重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收到旭阳雷迪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

整草案》,根据该草案内容,公司可获知的信息为:如接受现金清偿,

可获得 3%的清偿率,据此推算,公司所获得的现金为人民币

2,021,207.68 元,此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和利润均为人民

币 2,021,207.68 元,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220,807,920.85 元、14,568,173.68 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的绝对值为 31,787,169.55 元。上述 2,021,207.68 元未达到总资产

和净利润的 10%,虽然达到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1000 万元,

因此,该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第第(一)、(四)及(五)款的规

定信息披露要求;如接受债权转股权,所能获得股权的比例无法确定,

因此,公司未披露该信息。因此,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向旭阳雷迪管理人提交了《旭阳

雷迪等三家公司合并重整普通债权清偿方式选择函》,在现金清偿方

式和债转股清偿方式中,公司选择了债转股清偿方式,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旭阳雷迪的股权确认函,收到股权确认函后,公司多

次与该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沟通,但一直未取得能够确认公司所持

2.0997%股份价值的信息,公司获得股权确认函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为:

                                4
    (1)依据旭阳雷迪重整草案文件表述及股权确认文件,重整完

成后,虽然管理人提出拟继续从事新能源产业业务,但重整完成后持

股比例占 93.2313%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背景的股东并无新能

源产业根基和背景,从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来说,公司所获取的股份价

值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以现金 3%的清偿率类比所持股份

的价值,如以现金清偿,公司所获得的现金为人民币 2,021,207.68 元,

所持上述股份对应的价值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第(一)、

(四)及(五)款规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2)经江西中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0 年 6 月 29 日为基准日,在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债务人的清算价

值为 4.77 亿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债务人的市场价值为 6.78 亿元。

如以此作为参考价值计算,如以公司所持的 2.0997%的股份比例计

算,其价值为 10,015,569 元或 14,235,966 元,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7.1.2 条第(五)款规定,其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和总资产的 50%分别为

15,893,584.76 元、110,403,960.43 元,未达到此两项指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为 7,284,086.84 元,该金额超过此指标,但

未达到 5000 万元。因此,其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7.1.3 条第(一)、

(四)及(五)款所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旭阳雷迪合并重整草案已经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

该草案已经由管理人执行完毕,上述 2.0997%股份已经确认在我公司



                                 5
名下,公司虽然未依据上述标准及时披露该信息,但不影响公司接受

旭阳雷迪以股份抵偿债务的法律效力。

    涉及信息披露的瑕疵是否影响公司接受旭阳雷迪以股份抵偿债

务的法律效力的专项法律意见将由律师事务所后续出具。

    (四)2021 年 12 月 18 日,因旭阳雷迪变更事项的议案(涉及

公司注册资本、董监高等)需我公司盖章,其重整后的团队联系公司,

公司借此与其沟通所持旭阳雷迪股份价值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由旭阳雷迪破产重整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九江经济技术

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商务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国有资产管理局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管

理局盖章的《资产移交汇总表》,根据该表显示,旭阳雷迪估值价值

的净值为人民币 660,844,080.94 元,清算价值为人民币 459,094,767.82

元。依据公司所持 2.0997%的股份计算,公司所持股份的价值为人民

币 13,875,743.17 元或 9,639,612.84 元。虽公司尚不能确认其最终价值,

但该价值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第(四)、(五)款的

规定披露标准,因此,公司取得该信息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和总资

产的 50%分别为 15,893,584.76 元、110,403,960.43 元,未达到此两项

指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为 7,284,086.84 元,该金额

超过此指标,但交易金额也未达到 5000 万元,因此,其未达到《股

票上市规则》第 7.1.3 条第(一)、(四)及(五)款所规定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

                                6
    3. 请补充说明旭阳雷迪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及经营情

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成的具体时间,你公司 9 月 27 日收到旭阳雷迪

股权确认函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回复:经公司人员及年度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到旭阳雷迪实地

了解,旭阳雷迪未编制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报表,因此,公司无法获取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旭阳雷迪尚未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1 年 11 月 21 日,旭阳雷迪管理人已经向九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关于旭阳雷迪等三家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的报告》。公司于 9 月 27 日收到旭阳雷迪

股权确认函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如上述第 2 题回复。

    4. 请说明你公司对上述房产及股份抵债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及

依据,相关事项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请年审会计师

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修订)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

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

交易”。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

认:“债务重组方式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

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等四种方式。债务

人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发行的权益工具确

                               7
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者因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损益作为债务重组损

益计入当期损益。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

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对房产及股份抵债事项做债务重组会计处

理。

   (1)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产抵债事项

    公司与杰姆斯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抵偿其

应返还的货款及违约金、利息等合计 2,119.8 万元,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办理完成抵债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视为该债务重组事项

已经办理完毕。公司拟将该不动产用于出租,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

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修订)第

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

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投资性房地

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

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根据准则要求,以放弃该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

该房产的税金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由于没有活跃市场,难

以直接确定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且没有明显证据表明放弃债权的公

允价值和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根据公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取得的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抵债房产出具的评

估报告(申房地估(2021)第 08—00121 号),对抵债房产以比较法

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其市场价格为 1004.20 万元,在评估

                               8
价格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0,922,323.46 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53,887.58 元

        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15,480,000.00 元

    贷:其他应收款              15,480,000.00 元

        银行存款(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金) 582,997.67 元

        其他应付款(承担杰姆斯土增税)            551,913.37 元

        投资收益               10,041,300.00 元

   (2)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抵债事项

    公司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建立业务合

作关系,因业务往来产生应收账款 67,373,589.47 元,该款项已无收

回可能性,公司已将上述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旭阳雷迪股权确认函,公司占旭阳

雷迪重组后股权的 2.0997%,共计 12,598,435.72 股,确认旭阳雷迪破

产重整事项已完成。公司对旭阳雷迪公司不派驻董事,不参与经营决

策,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公司拟长期持有该股权,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

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公司实地察看旭阳雷迪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询问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机构,暂无法获取旭阳雷迪最近一年一期

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暂无法确定旭阳雷迪重组后股权的公允

价值。公司对于旭阳雷迪股份抵债事项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后续公司

                               9
将积极配合年审会计师进一步获取该事项的相关资料。

    上述债务重组事项,合计减少公司银行存款 582,997.67 元,应交

税费 478,157.14 元,增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 10,698,053.83 元,其他

应付款 551,913.37 元,投资收益 10,041,300.00 元。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产抵债事项

1. 询问公司管理层债务重组的商业背景,获得并检查本期签署的以

  房抵债协议,并评价该债务重组事项的商业背景的合理性;

2. 检查相关的法院裁定及办理完毕的房产产权证明等文件;

3. 评价聘请的评估师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评价相关评估

  报告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关键参数和假设的合理性;

4. 我们重新测算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评价公司房产抵债事项确认

  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2)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抵债事项

1. 了解旭阳雷迪破产重整程序相关程序和流程,评价破产重整中相

关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2. 获取并检查破产重整事项中涉及的关键资料,包括与重整相关的

《民事裁定书》、《破产重整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等;




                               10
3. 检查债权申报、审核以及法院裁定等相关文件,复核债权计算、

用股票清偿债务的准确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房产抵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的有关规定;抵债股权的公允价值有待进一步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将在进行的年审工作中,对获取股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进一步的落实。

    我们首次承接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报审

计项目,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我们尚未完成对公司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审计工作,本次回复意见不能代表我们

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期初数据发表的审计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