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2-01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注函回复暨部分问题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6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积极沟通组 织答复,由于第 1、4、5、6 题需会计师进一步核查,为确保回复内容 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延期 7 个交易日回复。现 就第 2、3 题回复如下: 2. 你公司公告称江苏睢宁的 61.6MW 风电运维合作项目存在发电 量超额分成奖励,初步测算金额为 608 万元,尚未与合作方进行核实 并取得其认可。请补充说明上述运维合作项目的交易背景,尚未获得 合作方认可的原因和后续安排,并结合项目发电量及合同条款说明奖 励金额的测算过程,在尚未取得合作方认可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是否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2020 年 11 月,公司与四川贵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海公司”)就徐州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邱集镇 61.6MW 风电项 1 目签订了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该项目为 2020 年最后一批抢补贴项目, 由于此风电项目的风机是陆续并网,且风机在并网试运行、设备调试 期内抢并网,为缩短设备停运调试时间,为贵海公司争取更大利益而 约定了并网奖励条款,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依据该合同,公司可收取人民币 178 万元的基础运维管理费用, 并规定合同期内目标发电量为 12350Kw.h,年上网电量超过该指标时, 超过部分将对公司予以奖励。该合同具体条款第二条第 2.2 款规定为: 1)考核方法:年上网电量低于考核指标值时,低于部分的损失按 “(指标发电量-实际发电量)*脱硫煤电价””在运维费中核减,若该 损失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托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 托方提交减免证明材料,经委托方核准后可予以减免。 2)奖励方法:年上网电量高于考核指标值时,超过部分的奖励按 “(实际发电量-指标发电量)*脱硫煤电价”,乙方享受全部超发奖励 的分成,在年终决算时兑现奖励; 通过公司综合运维管理,项目实际发电量为 13904.87 万 kw.h,公 司统计的该发电量与所取得当地电网出具的发电量一致,按上述考核 机制计算,应该奖励的金额为(13904.87-12350)*0.391 元(江苏省脱 硫煤电价)=607.95 万元(含税金额)。 该笔奖励暂未得到贵海公司认可的原因为:截止回函日,公司已 经拿到当地电网公司的发电数据,但该数据合作方尚未进行核实并确 认。且依据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作方将对公司在运维期间该风电场 2 年综合厂用电率、设备可利用率及故障弃风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公司 也可能因该类指标不达标导致出现运维费用被扣除的情形。因此本报 告期暂未将 607.95 万元奖励金额确认收入,在得到合作单位的确认之 后,公司会根据合同服务期限分别确认到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其 中 2020 年度约 56.55 万元,2021 年度 551.40 万元。该奖励款是否满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收入确认条件尚待年报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3.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起诉公司(以下 简称“晟纳吉”),请求公司返还货款 1,635 万元,你公司判断无需计 提预计负债。同时,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与盛融案和员工劳动仲裁有 关的营业外支出约 547 万元。 (1)请补充说明晟纳吉相关诉讼涉及的具体事由,截至目前案件 的审理进展,你公司判断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2021 年 4 月晟纳吉起诉公司,其诉称“2015 年 7 月 31 日,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釆购及供应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33 台 DRF-85 直拉式单晶炉,总价 1815 万元,约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设备。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在 2015 年 12 月 30 日交付了部分 设备,剩余设备已于 2017 年 11 月交付完毕,原告 2016 年 3 月支付了 90%的货款。2018 年 4 月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开始投入生产后多次发 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此被告也到原告处进行维修,但是质量问题依然 存在,无法进行正常生产。2018 年 12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对于 33 台单 晶炉存在的问题签订了《新安装 33 台单晶炉问题确认书》,之后被告 再也没有上门进行维修更换, 单晶炉无法使用的问题存在至今。2020 3 年 8 月 11 日,原告发函至被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设备釆购及供 应协议》,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 目前该案件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相关鉴定机构正在对公司 已经供货的单晶炉进行鉴定,目前该案件尚处在鉴定阶段。公司未计 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为:(1)针对该事项,公司代理律师已出具法律备 忘录,其认为:基于案涉设备因晟纳吉公司的长达 4 年使用、不当拆 除、移位、单方改造等行为已造成不可恢复之损坏的事实,本所认为 案涉设备已无法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因此本案鉴定材料已不存在, 晟纳吉公司申请鉴定“当前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无位错单晶硅棒”之 事项与其拟证明的“案涉设备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之事实既无关联, 亦从客观上无法实现。(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的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据新会计 准则的相关解释,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 间为大于 95%但小于 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将结果的可 能性定义为“很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 4 于 0 但小于或等于 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 根据准则规定及相关解释,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可以确认 该预计负债。该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公司赖于律 师的专业判断,该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小,达不到《企业会计准则》 中“很可能”的概率,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2)请说明员工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前期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盛融案和员工劳动仲裁相关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过程及依据; 回复:公司原员工苗强等 14 人 2021 年 9 月 1 日向金坛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 2021 年 8 月 23 日已经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 人事部门向王芳等 14 名原工作人员发放待岗休假通知,要求申请人(苗 强等,下同)待岗,并按待岗工资支付劳动报酬,2021 年 8 月 23 日, 申请人以公司未及时支付 2021 年 7 月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于当日 下午发放了申请人 2021 年 7 月工资,后依据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公司共须向苗强等 14 人支付经 济补偿金 1,830,320.00 元,其中 1 人的 138,000.00 元经济补偿金经协商 调解后公司已支付 77,854.00 元,其放弃剩余部分补偿金。最终公司共 须向苗强等 13 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692,320.00 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 5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上述赔偿金额并未达到 1000 万元,因此,无须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据上述仲裁结果确认营业外支出 1,692,320.00 元。 盛融案件因前期部分原告方提起的诉讼公司已经败诉,故后续只 要发生基于同类案由起诉的诉讼案件,公司均确认相应的营业外支出。 2021 年,公司因该系列案件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案件名称 权利人 计提时间 计提金额 调整金额 备注 根据 2021 年 度调解书,调 整部分无需 梁明荣等 1 2020 年 14,245,717.78 -431,628.85 支付,故调减 人 2020 年 度多 计提的预计 负债 2 高芳 1,817,333.33 -25,442.67 3 关新 315,000.00 -4,410.00 4 “盛融” 廖羽 315,000.00 -4,410.00 5 案 刘会军 472,500.00 -6,615.00 根据 2021 年 6 马那 158,333.33 -3,033.33 度调解书,调 7 易丝 158,333.33 -2,216.67 整部分无需 8 衣林 2021 年 940,000.00 -13,160.00 支付,故调减 9 朱一凡 504,000.00 -7,056.00 多计提的预 10 黄丽玉 315,000.00 -31,500.00 计负债 11 梅凤姣 158,333.00 -15,834.00 优士创新 12 商业集团 635,000.00 -17,600.00 有限公司 2021 年计提合计 5,788,832.99 -131,277.67 由该表可得知,公司因盛融案件计提的营业外支出为 5,225,926.47 元。 (3)请核实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仲裁事 项,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结合你公司应当或可能承 6 担的责任金额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除上述晟纳吉案件及盛融案件外,其他对公司影响较 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 ) 公 司 依 据 2019 年 起 诉 扬 州 天 晟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5,780,046.36 元房屋租金的判决书(文号:(2019)苏 0413 民初 4419 号)在执行过程中起诉该公司股东刘玉霞、高明抽逃出资的案件,该 案件尚在一审阶段,该案件不会导致公司承担预计负债。 2)因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导致须向其支付加工 价款 21,444,151.27 元及其利息(公告编号:2019-047)。根据法院判 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度账面确认存货金额为 243.19 万元(未收 到发票);以法院判决的该批货物的材料及加工制作费 2144.42 万元减 去该批货物处置后的收入 243.19 万元,确认相关损失 1901.23 万元(已 计入 2019 年);自 2019 年开始公司陆续收到相关货物的发票,根据 2021 年收到的相关货物发票金额,进项税额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1,470,607.61 元。 3)因公司起诉冯建玉、王剑及宋建国三人,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法院判决(判决文号:(2021)苏 0281 民初 13222 号),此三人须向 公司赔偿损失 1,332,880.5 元,经协商,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其达 成和解协议,此三方向公司赔偿 105 万元,公司已经于 1 月 20 日前收 回该笔款项,由此产生的收益根据款项到账时间计入 2021 年 40 万元, 计入 2022 年 65 万元。 7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