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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龙:关于关注函回复暨部分问题延期回复的公告2022-02-09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2-01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注函回复暨部分问题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6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积极沟通组

织答复,由于第 1、4、5、6 题需会计师进一步核查,为确保回复内容

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延期 7 个交易日回复。现

就第 2、3 题回复如下:

    2. 你公司公告称江苏睢宁的 61.6MW 风电运维合作项目存在发电

量超额分成奖励,初步测算金额为 608 万元,尚未与合作方进行核实

并取得其认可。请补充说明上述运维合作项目的交易背景,尚未获得

合作方认可的原因和后续安排,并结合项目发电量及合同条款说明奖

励金额的测算过程,在尚未取得合作方认可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是否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2020 年 11 月,公司与四川贵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海公司”)就徐州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邱集镇 61.6MW 风电项
                                     1
目签订了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该项目为 2020 年最后一批抢补贴项目,

由于此风电项目的风机是陆续并网,且风机在并网试运行、设备调试

期内抢并网,为缩短设备停运调试时间,为贵海公司争取更大利益而

约定了并网奖励条款,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依据该合同,公司可收取人民币 178 万元的基础运维管理费用,

并规定合同期内目标发电量为 12350Kw.h,年上网电量超过该指标时,

超过部分将对公司予以奖励。该合同具体条款第二条第 2.2 款规定为:

     1)考核方法:年上网电量低于考核指标值时,低于部分的损失按

“(指标发电量-实际发电量)*脱硫煤电价””在运维费中核减,若该

损失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托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

托方提交减免证明材料,经委托方核准后可予以减免。

     2)奖励方法:年上网电量高于考核指标值时,超过部分的奖励按

“(实际发电量-指标发电量)*脱硫煤电价”,乙方享受全部超发奖励

的分成,在年终决算时兑现奖励;

     通过公司综合运维管理,项目实际发电量为 13904.87 万 kw.h,公

司统计的该发电量与所取得当地电网出具的发电量一致,按上述考核

机制计算,应该奖励的金额为(13904.87-12350)*0.391 元(江苏省脱

硫煤电价)=607.95 万元(含税金额)。

     该笔奖励暂未得到贵海公司认可的原因为:截止回函日,公司已

经拿到当地电网公司的发电数据,但该数据合作方尚未进行核实并确

认。且依据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作方将对公司在运维期间该风电场

                                 2
年综合厂用电率、设备可利用率及故障弃风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公司

也可能因该类指标不达标导致出现运维费用被扣除的情形。因此本报

告期暂未将 607.95 万元奖励金额确认收入,在得到合作单位的确认之

后,公司会根据合同服务期限分别确认到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其

中 2020 年度约 56.55 万元,2021 年度 551.40 万元。该奖励款是否满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收入确认条件尚待年报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3.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起诉公司(以下

简称“晟纳吉”),请求公司返还货款 1,635 万元,你公司判断无需计

提预计负债。同时,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与盛融案和员工劳动仲裁有

关的营业外支出约 547 万元。

   (1)请补充说明晟纳吉相关诉讼涉及的具体事由,截至目前案件

的审理进展,你公司判断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2021 年 4 月晟纳吉起诉公司,其诉称“2015 年 7 月 31 日,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釆购及供应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33

台 DRF-85 直拉式单晶炉,总价 1815 万元,约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设备。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在 2015 年 12 月 30 日交付了部分

设备,剩余设备已于 2017 年 11 月交付完毕,原告 2016 年 3 月支付了

90%的货款。2018 年 4 月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开始投入生产后多次发

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此被告也到原告处进行维修,但是质量问题依然

存在,无法进行正常生产。2018 年 12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对于 33 台单

晶炉存在的问题签订了《新安装 33 台单晶炉问题确认书》,之后被告

再也没有上门进行维修更换, 单晶炉无法使用的问题存在至今。2020

                                3
年 8 月 11 日,原告发函至被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设备釆购及供

应协议》,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

    目前该案件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相关鉴定机构正在对公司

已经供货的单晶炉进行鉴定,目前该案件尚处在鉴定阶段。公司未计

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为:(1)针对该事项,公司代理律师已出具法律备

忘录,其认为:基于案涉设备因晟纳吉公司的长达 4 年使用、不当拆

除、移位、单方改造等行为已造成不可恢复之损坏的事实,本所认为

案涉设备已无法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因此本案鉴定材料已不存在,

晟纳吉公司申请鉴定“当前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无位错单晶硅棒”之

事项与其拟证明的“案涉设备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之事实既无关联,

亦从客观上无法实现。(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的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据新会计

准则的相关解释,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

间为大于 95%但小于 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将结果的可

能性定义为“很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

                               4
于 0 但小于或等于 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

    根据准则规定及相关解释,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可以确认

该预计负债。该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公司赖于律

师的专业判断,该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小,达不到《企业会计准则》

中“很可能”的概率,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2)请说明员工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前期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盛融案和员工劳动仲裁相关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过程及依据;

    回复:公司原员工苗强等 14 人 2021 年 9 月 1 日向金坛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 2021 年 8 月 23 日已经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

人事部门向王芳等 14 名原工作人员发放待岗休假通知,要求申请人(苗

强等,下同)待岗,并按待岗工资支付劳动报酬,2021 年 8 月 23 日,

申请人以公司未及时支付 2021 年 7 月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于当日

下午发放了申请人 2021 年 7 月工资,后依据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公司共须向苗强等 14 人支付经

济补偿金 1,830,320.00 元,其中 1 人的 138,000.00 元经济补偿金经协商

调解后公司已支付 77,854.00 元,其放弃剩余部分补偿金。最终公司共

须向苗强等 13 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692,320.00 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

                                 5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上述赔偿金额并未达到 1000 万元,因此,无须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据上述仲裁结果确认营业外支出 1,692,320.00

元。

       盛融案件因前期部分原告方提起的诉讼公司已经败诉,故后续只

要发生基于同类案由起诉的诉讼案件,公司均确认相应的营业外支出。

2021 年,公司因该系列案件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案件名称    权利人    计提时间        计提金额       调整金额         备注
                                                                             根据 2021 年
                                                                             度调解书,调
                                                                             整部分无需
                     梁明荣等
   1                             2020 年       14,245,717.78   -431,628.85   支付,故调减
                       人
                                                                             2020 年 度多
                                                                             计提的预计
                                                                             负债
   2                 高芳                      1,817,333.33    -25,442.67
   3                 关新                       315,000.00      -4,410.00
   4      “盛融”   廖羽                       315,000.00      -4,410.00
   5        案       刘会军                     472,500.00      -6,615.00
                                                                             根据 2021 年
   6                 马那                       158,333.33      -3,033.33
                                                                             度调解书,调
   7                 易丝                       158,333.33      -2,216.67
                                                                             整部分无需
   8                 衣林       2021 年         940,000.00     -13,160.00
                                                                             支付,故调减
   9                 朱一凡                     504,000.00      -7,056.00
                                                                             多计提的预
  10                 黄丽玉                     315,000.00     -31,500.00
                                                                             计负债
  11                 梅凤姣                     158,333.00     -15,834.00
                     优士创新
  12                 商业集团                   635,000.00     -17,600.00
                     有限公司
             2021 年计提合计                   5,788,832.99    -131,277.67

由该表可得知,公司因盛融案件计提的营业外支出为 5,225,926.47 元。

   (3)请核实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仲裁事

项,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结合你公司应当或可能承
                                           6
担的责任金额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除上述晟纳吉案件及盛融案件外,其他对公司影响较

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 ) 公 司 依 据 2019 年 起 诉 扬 州 天 晟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5,780,046.36 元房屋租金的判决书(文号:(2019)苏 0413 民初 4419

号)在执行过程中起诉该公司股东刘玉霞、高明抽逃出资的案件,该

案件尚在一审阶段,该案件不会导致公司承担预计负债。

    2)因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导致须向其支付加工

价款 21,444,151.27 元及其利息(公告编号:2019-047)。根据法院判

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度账面确认存货金额为 243.19 万元(未收

到发票);以法院判决的该批货物的材料及加工制作费 2144.42 万元减

去该批货物处置后的收入 243.19 万元,确认相关损失 1901.23 万元(已

计入 2019 年);自 2019 年开始公司陆续收到相关货物的发票,根据

2021 年收到的相关货物发票金额,进项税额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1,470,607.61 元。

    3)因公司起诉冯建玉、王剑及宋建国三人,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法院判决(判决文号:(2021)苏 0281 民初 13222 号),此三人须向

公司赔偿损失 1,332,880.5 元,经协商,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其达

成和解协议,此三方向公司赔偿 105 万元,公司已经于 1 月 20 日前收

回该笔款项,由此产生的收益根据款项到账时间计入 2021 年 40 万元,

计入 2022 年 65 万元。

                                     7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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