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财务资助行为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也未对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及资金使 用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财务资助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高度关注此事项反映出来的内部控制缺陷,分析问题成因 并及时整改,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防止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 独立董事:宋东升 刘玉利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