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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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
202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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