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拥有 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 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 202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