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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龙: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2-080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3. 涉案的金额:1635万元及相应利息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此案件当前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就常州市金坛区

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决维护公司权益。

再审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

 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413民初3060号),获悉公司与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晟纳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晟纳吉于2021年4月向金坛区法院提起了

 诉讼,金坛区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

 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1-
编号:2021-02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诉讼理由: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釆购及供应协

议》,约定原告向被吿采购33台DRF-85直拉式单晶炉,总价1815万元,约定在

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设备。

    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在2015年12月30日交付了部分设备,剩余设备已于

2017年11月交付完毕,原吿2016年3月支付了90%的货款。2018年4月安装调试完

毕,原吿开始投入生产后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此被告也到原吿处进行维修,

但是质量问题依然存在,无法进行正常生产。2018年12月21日,原、被吿双方对于

33台单晶炉存在的问题,签订了《新安装33台单晶炉问题》确认书,之后被吿再

也没有上门进行维修更换, 单晶炉无法使用的问题存在至今。

    2020年8月11日,原告发函至被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设备釆购及供

应协议》, 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被告收函后无回复,故原告向金坛区法院提

起诉讼。

    2、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6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判决情况

    2022年10月19日,金坛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于2020年8月13日

解除。

    2、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返还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3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按

                                -2-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日起计

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3、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返还货款1635万元并承担资

金占用损失后30日内自行取回案涉33台设备,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

司予以配合。

       4、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赔付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鉴定期间所产生的维护等费用2万元。

       5、驳回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6、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当前为一审判决,公司对判决结果深表震惊。公司已就常州市金坛

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决维护公司

权益。再审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最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7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