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知科技: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28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文)等文
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
了《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
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
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 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