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知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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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
第六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基本资料;
(三)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
诺;
(八)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
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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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
发展前景;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 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
形的;
(三)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数额的两倍。担保申请人设定反
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公司应当拒
绝提供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财务部应提出书
面报告,经公司首席执行官审查后,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权限
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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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
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
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首席执行官报告,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 责任人应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对外
担保的时效期限,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
新,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实际归还公司所担保的债务时,需向责任人传真有关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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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确认公司对外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公司所担保的债务的迹象时,公司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
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提供担保存
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
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
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责任人应提
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责任人应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被担保人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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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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